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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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评定噪音影响的准则
噪音准则概要
表1概述评定指定工程项目噪音影响的准则。署长会透过以下方式应用有关准则:
- 必须符合《噪音管制条例》(第400章)颁布的相关技术备忘录所载的噪音准则;
- 指定工程项目的规划和设计须符合表1A载有的噪音准则,除非申请人能证明超出表1A载列的准则的剩馀噪音影响不会对环境及社区造成长期负面影响。署长会按照本技术备忘录第4.4.3(a)(ii)至(v)丶(x)及第4.4.3(b)段所载的准则,评定工程项目会否造成长期负面的环境噪音影响;
- 指定工程项目的建造或解除运作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量符合表1B载有的噪音准则,亦必须采取所有可行的缓解措施,尽量减少剩馀影响;
- 就本附件未有列出的噪音事项,其噪音影响评定准则须按个别情况厘定;
- 《噪音管制条例》颁布的相关技术备忘录所载的词汇,其定义适用於本技术备忘录。
表1: 噪音准则概述
表1A
适用於规划用途的噪音标准
噪音源
噪音标准
常见用途
飞机噪音
(飞机噪音预测)直升机
噪音
Lmax
分贝(A)
0700至
1900时道路交通
噪音
繁忙时间交通
L10
(1小时)
分贝(A)铁路交通
噪音固定
噪音源- 所有住用处所
- 临时住所
- 旅舍
- 疗养院,以及
- 安老院
25
85
70
《管制非住用处所丶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载列的适当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 (a)低於《管制非住用处所丶非公众地方或非建筑地盘噪音技术备忘录》载列的适当的“可接受的噪音声级” 5分贝(A);或
- (b)现有背景噪音声级(适用於较“可接受的噪音声级”低5分贝(A)的宁静地方)。
- 教育机构
- (包括幼稚园丶托儿所)
- 公众崇拜场所,以及
- 法院
25
85
65
- 医院及诊所
25
85
55
注:
- 上述标准(或同等标准)适用於可打开窗户通风的地方的外墙以外1米处。
表1B
日间建筑活动的噪音标准
用途
非星期日或
非公众假期的日子
0700至1900时Leq(30分钟)
分贝(A)- 所有住用处所
- 临时住所
- 旅舍
- 疗养院,以及
- 安老院
75
- 公众崇拜场所
- 法院,以及
- 医院及诊所
70
- 教育机构(包括幼稚园及托儿所)
70
65(考试期间)注:
- 上述标准适用於可打开窗户通风的地方的外墙以外1米处。
- 如拟在《噪音管制条例》所定的限制时间内进行相关建筑工程,必须取得建筑噪音许可证。如申请人在规划建筑工程的前题下拟评定在《噪音管制条例》所定的限制时间内进行相关建筑工程的可行性,应参阅《噪音管制条例》颁布的相关技术备忘录。
表2 : 适当的隔声窗户类别
当估计的噪音声级超出相关标准达β值时应使用的适当窗户类别
窗户类别
超出标准
噪音源
I
II
III
道路交通
β < 10
10 < β< 15
β > 15
飞机
-
β < 10
β > 10
直升机
β < 5
5 <β< 10
β > 10
窗户类别及隔音效能
- 可打开的连密封垫窗户,隔声量在250赫的倍频带内达到28分贝或以上,以及透声类别达到31或以上。
- 可打开的连密封垫窗户,隔声量在250赫的倍频带内达到32分贝或以上,以及透声类别达到34或以上。
- 可打开的连密封垫窗户,隔声量在250赫的倍频带内达到33分贝或以上,以及透声类别达到38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