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附件6
附件6: 评定水污染的准则
1. 一般准则
1.1 水生环境
- 1.1.1 保护水生环境免受污染的准则,应考虑到水生环境的相关组成部分:水丶沉积物及水生生物。
1.2 水质指标
- 1.2.1 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每个水质管制区的水质指标是以达致维护水体有益用途所需的物理丶化学及微生物水质水平而订立。水质指标按实益用途,大致可分为下列各类:
- 美观程度: 关於观感的准则属一般描述,视乎视觉及嗅觉的主观感觉而定。一般而言,准则包括:
- 不会引致水体产生令人不快的气味或变色;以及
- 不会引致水面出现凭肉眼可见物质。
- 人体健康:关於用作泳滩及次级接触康乐用途丶鱼类养殖区丶海产养殖分区,以及抽取作饮用水供应的内陆水域水质的准则。主要准则包括:
- 就用作泳滩及次级接触康乐活动丶鱼类养殖区及海产养殖分区等水体所设定的细菌含量上限。
- 水生生物:关於保护水质以维持水生生态系统完整及平衡的准则,包括:
- 不得改变水体物理及化学特性(例如浊度丶悬浮固体丶温度丶盐度丶酸硷值及溶解氧),以免对水生生物造成不可接受的影响;
- 控制排进水体的营养物,以助减少富营养化或藻类过度生长;
- 避免有毒物质积聚至不可接受的水平。
- 工业用途:关於防止有毒化学物丶漂浮物质及可沉积物质影响供水作工业用途(如用作冷却系统丶冲厕等)的准则。
- 美观程度: 关於观感的准则属一般描述,视乎视觉及嗅觉的主观感觉而定。一般而言,准则包括:
- 1.2.1 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第358章),每个水质管制区的水质指标是以达致维护水体有益用途所需的物理丶化学及微生物水质水平而订立。水质指标按实益用途,大致可分为下列各类:
1.3 混合区准则
- 1.3.1 混合区是指进入水体的排入或排放被初始稀释的水域,其水质可超出指标。一般而言,混合区包括初始稀释区,即排放水在其动量及浮力作用下与水体初始混合及稀释的区域;亦包括後续稀释区,即排放水由初始稀释区外至混合区边界的次级混合区域;在混合区边界以外的水域须符合相关的水质指标。
- 1.3.2 容许混合区的水质未完全符合水质指标属国际惯常做法。混合区的特点,例如体积丶位置丶形状及水质,视乎排水量及其特性以及受纳水体的特徵而定,并应按个别情况厘定。一般而言,混合区的水质属可接受的准则为:
- 不得损害水体的整体完整性;
- 不得危及或缩减具实益用途但易受影响的地区,如宪报公布的泳滩及生态易受影响的地点;
- 不得使物质积聚至对水生生物产生不能接受的毒害效应;
- 在混合区内,必须符合下列基本的水质准则:
- 物质的浓度不足以使其沉降成令人不快的沉积物;
- 漂浮碎屑丶油丶浮渣及其他物质的浓度不足以构成滋扰;以及
- 物质的浓度不足以产生令人不快的颜色丶气味或浊度。
- 在混合区的边界,任何排放水均不得超出水质指标或适用於酸硷值丶5天生化需氧量丶溶解氧丶悬浮固体丶氨氮丶细菌及生态毒性的标准;以及
- 无机氮总量的订定是用以防止有害藻华。由於无机氮总量的水平极受背景季节性河口水流的影响。如现时的水平已超出或接近已订立的水质指标,评估准则则应为排放水不会使无机氮总量进一步恶化至超出年平均水平的30%。
1.4 累积影响
- 1.4.1 当污染物由不同来源进入同一水生环境,导致影响区域重叠,或在一段时间内相继推行工程项目而令水交替显着减少,导致同化能力可能累计下降,便会出现累积影响。评定准则应基於识别相关污染流入及其影响区域,并须考虑在一段特定时间内涵盖相关影响区域重叠的水体的同化能力。
2. 活动/工程项目的特定准则
这些准则旨在补充一般准则的内容,并应与一般准则一并考虑。
2.1 废水及经处理的污水排放
- 2.1.1 应注意的是,排放水的排放标准是根据《水污染管制条例》所授的权力而制订。环评研究旨在透过定量或定质分析(例如基於受纳水体的水动力及同化能力而进行的水质模拟,以及所采纳污水处理水平的相应平均排放水水质),评估拟议排放能否符合第1.3.2段载列的准则。
- 2.1.2 营养物(即无机氮总量和磷)虽然对水生生物很重要,但营养物过量可能会引致水体富营养化,增加有害的藻华。然而,除营养物外,海岸水域(包括香港)的藻华基本上亦受到自然水动力丶天气及生物因素所影响,例如水流丶风速及风向丶日照强度丶海水浊度丶水温丶水体层化丶生物觅食或消耗等。此外,香港水域的营养物水平极受背景季节性河口水流的影响,因此采纳适当的基准污水处理水平作为无机氮总量的替代接受准则,并防止排放经处理的污水引致第1.3.2段所述的有害藻华,是可以接受的,亦是国际惯常的做法。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的可接受处理水平载列於下表。一般而言,如污水经二级处理及消毒,则未必需要设置海底排放口,前提是有关混合区不会入侵水质敏感受体,例如宪报公布的泳滩丶鱼类养殖区丶海产养殖分区丶生态易受破坏地点等。
水质管制区/
污水的受纳水域可接受的污水处理水平1
吐露港及赤门丶后海湾2
二级处理丶脱氮3丶脱磷4及消毒5
其他水质管制区
二级处理丶脱氮3及消毒5
注:
- 视乎可行性调查及水质评估,可建议及考虑采用其他污水处理水平。
- 脱磷的要求并不适用於临时排放至后海湾及吐露港的污水(例如因维修污水输送系统)。
- 脱氮的目标是,以年平均流入的氮量或浓度计算,减少75%无机氮总量。
- 脱磷的目标是,以年平均流入的磷量或浓度计算,减少80%磷量。
- 如能提供薄膜过滤,并符合相关的细菌排放标准,则未必需要进行消毒处理。
2.2 倾倒废物
- 2.2.1 倾倒废物於水生环境的可接受程度及管制准则受《海上倾倒物料条例》(第466章)规管。此外,《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伦敦公约》)及其《议定书》的附件所订准则也适用。
2.3 雨水径流
- 2.3.1 管制扩散污染的准则须根据控制污染源头和减少雨水径流中污染物的措施而定。要符合这些准则,便须实施雨水管理辨法,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项:
- 侵蚀和沉积物管制措施;
- 径流流量及水质管制措施;
- 识别及尽量减少点源排放;
- 防止"初次冲刷"污染;
- 避免排放雨水至冲刷力弱的区域,但不包括为减少污染而设的人造湿地;
- 过滤受污染的雨水或将其改道,以作进一步处理。
- 2.3.1 管制扩散污染的准则须根据控制污染源头和减少雨水径流中污染物的措施而定。要符合这些准则,便须实施雨水管理辨法,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项:
2.4 有毒及受禁止的物质
- 2.4.1 有关准则是主要透过防止污染丶预先处理及回收重用,从源头管制有毒物质,令水生生物不会受到伤害。对水体丶沉积物或生物群具有毒性丶可持久存在及累积的物质丶不能透过稀释丶扩散及水体的其他自然过程变得无害的物质,以及没有订定相关的数值水质指标的物质,须从污染源头管制。此外,禁止排放放射性物质。
- 2.4.2 排放经处理污水的废水整体毒性准则为:经过初始稀释区後,急性毒性单位(TUa)不得超过0.3;经过混合区後,慢性毒性单位(TUc)不得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