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1. 导言
- 1.1 引称及生效日期
- 1.1.1 本技术备忘录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条例》(《环评条例》)第16条发出,可引称为《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本技术备忘录取代由当时规划环境地政司於1997年发出并刊登在1997年5月16日出版的宪报之技术备忘录。本技术备忘录依照《环评条例》第16(10)条的规定而实施。
- 1.2 适用及范围
- 1.2.1 本技术备忘录订明处理下述事宜的原则丶程序丶指引丶规定及准则:
- (a) 工程项目简介的技术内容;
- (b)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或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的技术内容;
- (c) 决定指定工程项目是否在环境考虑方面属可接受的;
- (d) 决定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的规定;
- (e) 决定署长是否准许申请人根据《环评条例》第5(9)丶(10)或(11)条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
- (f) 解决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在内容上的冲突;
- (g) 采纳其他主管当局的意见;
- (h) 决定何者属环境影响的实质改变丶增加或更改或指定工程项目的实质改变丶增建或改建;
- (i) 环境许可证的发出;以及
- (j) 为指定工程项目施加环境监察与审核规定,作为环境许可证的条件。
- 1.2.2 本技术备忘录供署长就《环评条例》第5丶6丶8丶10丶12丶13及14条所述事宜作出决定时作指引之用。署长是指环境保护署署长。他会因应每宗个案的情况,依据本技术备忘录而行事。
- 1.2.1 本技术备忘录订明处理下述事宜的原则丶程序丶指引丶规定及准则:
- 1.3 释义
- 1.3.1 本技术备忘录采用标准科学名词。凡《环评条例》经已界定的名词,该名词的定义即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