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10. 根据《 环境影响评估条例》 第16(1)(f) 条解决冲突
- 10.1 遇有下列情况时,署长可将个案转交局长以徵询意见,并获授权力依循局长的意见行事:
- (a) 环评研究概要或环评报告在内容上可能存有《环评条例》第16(1)(f)条所指的冲突而未能解决;
- (b) 署长有与本技术备忘录第9段所列的其他主管当局之间,就环评报告的结果和结论出现意见分歧,须根据《环评条例》第16(1)(f)条解决;或
- (c) 有环评报告所述的缓解措施引致冲突,因而须根据《环评条例》第16(1)(f)条解决。
- 10.2 局长在给予意见时,须确保其意见达到保护环境的效果。
- 10.3 当局长按照第10.1段所述的要求给予意见时,署长须依循有关意见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