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11. 使用先前已获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11.1 倘若先前有环评报告已备妥并已存放在登记册内,申请人可在其提交的文件内提述或引用该报告的结果。申请人须在工程项目简介或环评报告说明:
- (a) 报告的有关结果是否仍然有效;
- (b) 工程项目是否受该报告所涵盖或是否与该报告所涵盖的工程项目在性质丶规模及地点特徵上相似;以及
- (c) 有否在计及环境丶评估准则及方法上的改变或工程项目的性质丶规模丶地点及设计上的改变後,作出了必要的增补丶修改及调整。
- 11.2 不论是先前提交的文件或这些文件已事先取得批准,均不得令个别提交的文件在须符合本技术备忘录或《环评条例》的规定一事上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