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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环境影响评估研究
立法框架
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12. 危险评估
12.1 倘若工程项目涉及香港政府的风险指引所述,生命风险是一项主要课题,则只有在这个情况下才须进行危险评估。如须考虑对生命的风险,须同时参考第4.4.3(a)(i)段。署长会视乎附件22所载主管当局的意见,考虑是否需要进行危险评估以及制订相关的技术规定和程序。风险指引载於附件4及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