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3. 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
- 3.1 环评研究概要列出环评研究的作用和目的丶应予处理的环境课题所涵盖范围丶须符合的环评研究规定,以及程序和报告上必要的规定。此外,有关概要可订明环评研究须遵从的方法或方式,或环评研究须纳入考虑的事宜。
- 3.2 在厘定须予处理的环境课题所涵盖范围时,署长须充分考虑附件3所列的因素丶本技术备忘录所载的其他指引及准则,以及下述用以限定环评研究涵盖范围的准则:
- (a) 课题涵盖的范围必须凭藉工程项目的类别丶规模及地点,或因工程项目导致而可能产生的散发物丶排放物丶废物丶破坏丶改变或环境变化;
- (b) 过往进行的相关环评及环境研究曾识别出这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课题,并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 (c) 考虑中的课题於过往曾引起环境问题投诉;以及
- (d) 实际推行类似工程项目的经验丶科学研究或海外经验显示,工程项目可能会在某方面引起严重的环境效应。
- 3.3 环评研究概要须界定研究的作用丶目的及详细规定,并说明课题涵盖的范围丶环境课题的时限,以及申请人进行环评研究所采用的框架,以符合本技术备忘录所载的相关规定。研究概要可订明进行评估在地理和时间方面的界限。
- 3.4 就《环评条例》附表2第I 部第Q.1项所述的指定工程项目(即涉及部分或全部位於第Q.1项所述的环境易受破坏地区进行的工程项目)而言,倘若该项目并不属《环评条例》附表2第A至P项所列的指定工程项目,环评研究概要只须列明有关评估及所提出的缓解措施以集中应对在环境易受破坏地区进行的工程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 3.5 环评研究概要可订明与整个工程项目的综合影响,或工程项目与邻近现有丶已落实及计划中的发展项目所造成的累积影响有关的课题,但这些课题应限於与工程项目的环境可接受程度有关。这类评估须以进行评估当时所能掌握到的最详尽资料为基础。有关资料须为申请人可查阅得到的资料,或署长在环评研究概要内提供或提述的资料。
- 3.6 环评研究概要应限於未经证明符合本技术备忘录所载相关指引或准则的课题,或对能否符合本技术备忘录所载相关指引或准则有疑问的课题。
- 3.7 如有需要,署长可在环评研究概要订明为妥善评估概要所列的若干课题而须采用的评估方法。
- 3.8 环评研究概要可涵盖多於一个指定工程项目。申请人须在工程项目简介内说明同一环评研究所涵盖的指定工程项目数目和类别。
- 3.9 环评研究概要须列明研究概要的有效期。
- 3.10 署长须订明环评报告及行政摘要的数目,以及其他报告规定(包括须提交的附录报告),以便申请人提交环评报告以供审批丶公开展示丶提交予环境谘询委员会(如适用),以及将环评报告及行政摘要存入登记册。一般而言,申请人须免费提供环评报告丶行政摘要丶其他有关或附录报告的数目如下:
- (a) 供署长及其他相关部门检视环评报告-可能需要30份环评报告及50份行政摘要;
- (b) 供公众查阅报告及将报告存入登记册-可能需要40份环评报告及80份行政摘要;
- (c) 用作徵询环境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可能需要20份环评报告及50份行政摘要;以及
- (d) 相关区议会或其他政府谘询机构所需的报告数目。
- 3.11 只要有兴趣的人士愿意支付印制环评报告及行政摘要的全部费用,申请人须向他们提供额外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