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4. 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 4.1 概要
- 4.1.1 环评报告须包括一份或多份文件,尽可能以定量方式对工程项目作出详细评估,并以定质方式描述工程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及环境效益。环评报告的规定须按照本技术备忘录列明。环评报告须依循署长发给申请人的环评研究概要拟备。
- 4.2 环评报告的目的及内容
- 4.2.1 署长会就任何规定进行的环评研究发出研究概要,列出该工程项目特定的研究目的及详细涵盖范围。环评研究的作用是识别工程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丶剩馀影响及所需的缓解措施。环评研究常见的目的/涵盖范围如下:
- (a) 描述拟议工程项目及有关连的工程,以及进行拟议工程项目的规定及环境效益;
- (b) 识别及描述可能受拟议工程项目影响及/或可能对拟议工程项目构成不良影响的社群及环境元素,包括天然及人造环境以及相关的环境限制;
- (c) 识别排放源及其数量,并确定其影响对敏感受体和可能受影响用途的重要性;
- (d) 识别任何可能对动植物及自然生境造成的潜在损失或损害及其数量;
- (e) 识别对文化遗产地点的任何不良影响,并建议缓解这些影响的措施;
- (f) 建议提供基础设施或缓解措施以尽量减少工程项目在建造丶营办(或解除运作)期间所造成的污染丶环境干扰及滋扰;
- (g) 探究拟议缓解措施的可行性丶成效和影响;
- (h) 识别丶预测及评定工程项目在建造丶营办(或解除运作)阶段,对敏感受体及可能受影响用途的剩馀环境影响(即实施可行缓解措施後馀下的影响)及累积效应;
- (i) 识别丶评估及订明为缓解这些剩馀环境影响及累积效应并将其消减至可接受程度所需的方法丶措施及标准,以纳入工程项目的详细设计丶建造丶营办(或解除运作)阶段内;
- (j) 设计及订明环境监察及审核规定;以及
- (k) 识别为实施环评报告建议的缓解措施或监察和方案所需进行的额外研究。
- 4.2.2 环评报告的内容须完全符合署长所发出的环评研究概要内列出的作用和目的,并须充分处理概要列出的所有课题。
- 4.2.3 除非环评研究概要另有指示,否则环评报告的内容须包括附件11所列出的相关项目。
- 4.2.1 署长会就任何规定进行的环评研究发出研究概要,列出该工程项目特定的研究目的及详细涵盖范围。环评研究的作用是识别工程项目的潜在环境影响丶剩馀影响及所需的缓解措施。环评研究常见的目的/涵盖范围如下:
- 4.3 一般评估方式及方法
- 4.3.1 环评过程旨在评估环境影响,并识别指定工程项目所需的缓解措施。本技术备忘录为评估指定工程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订明标准方法及方式,以便评定工程项目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准则,并识别缓解潜在影响所需的措施。署长在评定评估方法时采用的一般原则如下:
- (a) 环境的描述: 须适当描述现有环境的特徵,使足以识别和预测环境影响。如有需要,必须进行基线环境调查,以补充现有资料以及过去相关研究的结果,从而确定可能受拟议工程项目影响的地点及附近地方的环境状况。环评研究概要所描述并须予处理的课题通常包括现有水质和沉积物质素丶空气质素丶噪音环境丶生态丶文化遗产和人造环境。这些调查须包括工程项目的地点丶其通路以及任何可能於建造及营办(或解除运作)期间受影响的其他地方。基线调查的类别和持续时间须能为预测及评定工程项目所造成影响提供标准方法,以达至研究目的。
- (b) 预测影响: 有关评估方法的指引载於附件12至19。拟议的评估方法须适用於需要处理的课题,并曾经在类似情况下成功采用或由获认可国家/国际机构证明可予接纳,而且须能:
- (i) 识别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正面或负面潜在影响;
- (ii) 识别容易因环境转变而受影响的受体丶生境或资源;
- (iii) 界定工程项目/环境的相互关系;
- (iv) 检视连串事件或“前因後果的发展”,找出因果关系;
- (v) 就合理及/或最坏的假设情况或环评研究概要规定的假设情况作出描述和预测;以及
- (vi) 预测预期改变和效应的可能性质丶程度和幅度,以便可依据附件4至10载述的相关准则,尽可能以定量方式作出评定。
- (c) 评定影响: 须按照附件4至10载述的相关准则,对预期改变和效应作出评定。用以评定环境影响的方法,须能处理下列课题:
- (i) 在工程项目没有实施的情况下现存或推断的环境状况;
- (ii) 在工程项目实施的情况下推断的环境状况,并计及所有相关现有丶已落实及计划中的工程项目的累积环境影响;
- (iii) 将此工程项目所引致的环境影响与其他工程项目所引致的加以区分,并说明工程项目使现存或推断的环境状况恶化或改善的程度;
- (iv) 在工程项目各个施工和发展阶段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
- (v) 评定剩馀环境影响的严重性(见第4.4.3段)。
- (d) 缓解影响:拟议的缓解方法须以防止产生影响为优先考虑。评估方法须能:
- (i) 识别及评定缓解措施以避免丶减少或纠正有关的影响;
- (ii) 评估缓解措施的成效;以及
- (iii) 界定剩馀环境影响,即在实施缓解措施後馀下的净影响。
- 4.3.2 如背景环境状况已超出本技术备忘录所载的相关标准或准则,便应根据本技术备忘录相关附件所载的指引进行评定。此外,在考虑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时,须顾及下列因素:
- (a) 是否有改善背景环境状况以符合相关标准或准则的策略性行动计划或政策;以及
- (b) 工程项目本身造成的环境影响会否对达至相关标准或准则的情况及/或计划构成实质影响。
- 4.3.3 对於关乎附件12至19载述的课题,除非研究概要另有说明,否则署长须按照这些附件的指引来评定评估方式及方法。
- 4.3.4 申请人须评定工程项目在某段时间内因不同环境污染物或排放物之间的相互作用,或结合其他现有丶已落实及拟议的发展项目而造成的环境影响。任何这类规定须於研究概要内清楚列出,并只限於这些与本技术备忘录相关及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的环境可接受程度的规定。当下述情况适用时,评估方法须顾及累积环境效应的评估及评定:
- (a) 预计工程项目所引起的影响将会超逾该工程项目的界线范围或持续一段长时间;
- (b) 工程项目的各种环境影响之间可能存有相互作用,以致影响到其累积环境影响;或
- (c) 工程项目与其他发展项目各自的环境影响之间可能存有相互作用,以致影响累增,并影响到其累积环境影响。
- 4.3.1 环评过程旨在评估环境影响,并识别指定工程项目所需的缓解措施。本技术备忘录为评估指定工程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订明标准方法及方式,以便评定工程项目的表现以及是否符合相关准则,并识别缓解潜在影响所需的措施。署长在评定评估方法时采用的一般原则如下:
- 4.4 审阅环评报告
- 环评报告须按照下列步骤审阅:
- 4.4.1 是否符合研究概要及技术备忘录的要求:环评报告的涵盖范围和方式,须按环评研究概要及本技术备忘录的相关指引和准则审阅。
- 4.4.2 环评报告的质素:环评报告须由合资格的专业人士或专家拟备丶查核及签署。环评报告的质素亦须按照附件20及第4.3段所述的指引来审阅。如果未有发现可能会影响评估结果和结论的遗漏或不足之处,则报告须被视为内容充分。下列因素尤须予以考虑:
- (a) 环评报告载述的工程项目范围和程度,是否包括了审议中的申请所拟涵盖有关该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和主要时序;
- (b) 环评报告内的资料和说明是否属实;
- (c) 环评报告采用的评估方法,是否与附件12至19所载的方法,以及第4.3段所订的一般原则一致,而对预期影响所作的评定,是否与附件4至10所列的相关准则一致。若有某些方法并非列载於各附件内或该方法只可针对若干课题而按个别情况确定,署长会评估拟议方法是否与本港涉及类似课题的工程项目所采取的方法一致,或方法是否获认可国家/国际机构接纳;
- (d) 环评报告识别及描述的潜在环境影响是否完整,以及附件4至10所载的各项相关准则是否已予考虑;
- (e) 采用的假设和方法是否合理和充足;
- (f) 是否已尽最大可能避免不良的环境效应;
- (g) 所作的评估是否已就进行或不进行工程项目的各种假设情况对环境的利弊加以考虑和比较;
- (h) 工程项目是否已将其他同类工程项目汲取的经验纳入其中;
- (i) 报告是否已充分界定所有为避免或减少不良环境影响的环保规定和措施,以达至适用的标准或准则;
- (j) 对於并无适用定量标准或准则的影响,报告是否已界定工程项目须采用的最佳可行缓解措施;
- (k) 报告是否已评估及确定所建议的缓解措施的可行性丶实用性丶时间编排和成效;
- (l) 报告是否已充分处理进行环境监察及审核的需要,以及如认为有此需要,是否已充分界定所需的环境监察及审核计划;以及
- (m) 报告是否已包括一份附表列出申请人准备实施的环保规定及缓解措施。
- 4.4.3 评定剩馀环境影响: 剩馀环境影响是指实施了缓解措施後的净环境影响,并已计及背景环境状况和现有丶已落实及计划中的工程项目所造成的影响。在评定剩馀环境影响(即实施了缓解措施後的净影响)时,须考虑下列因素:
- (a) 剩馀环境影响按下列因素而定的重要性:
- (i) 对公众健康及生物群健康的影响或对生命的风险: 如果有关影响可能有损公众健康及/或稀有及/或濒危物种的健康,或对生命及/或野生物种的存活构成不可接受的风险,则视为主要关注事项;
- (ii) 不良环境影响的幅度:幅度是指不良环境影响的规模。如果有关影响重大,则视为主要关注事项。此外,亦须考虑到与其他工程项目的现有或潜在影响合计时,此工程项目会引起或促使的累积环境影响的程度;
- (iii) 不良环境影响在地理上的幅度:广泛的环境影响较局部的不良环境影响更加需要关注。在远离指定工程项目地点的地区可能出现不良环境影响的程度,包括污染物的长距离散播,也须予以考虑;
- (iv) 不良环境影响的持续时间和频率:在厘定某项工程项目的环境可接受程度时,长期丶持续及/或经常出现的环境影响通常须占较大比重。此外,亦须考虑日後会出现的不良环境影响,以及其出现的可能性;
- (v) 可能受到不良影响损害的社群或环境的预期大小:涉及人数较多或生态系统范围较大的不良影响,须视作更为重要;
- (vi) 不良环境影响可逆转或不可逆转的程度:不可逆转的不良环境影响须视为主要关注事项。如已计划的解除运作或修复活动可能关乎不良环境影响的可逆转或不可逆转程度,亦可予考虑;
- (vii) 生态情况:在生态易受影响及/或稀有或不受干扰或受影响後复原能力低的地方或区域出现的不良环境影响,须予较大比重的考虑;
- (viii) 对文化遗产地点干扰的程度:即对地点造成什麽干扰,以致会影响到其在考古学丶历史及/或古生物学方面的重要性;
- (ix) 国际及地域上的重要性:不良影响如牵涉国际或地域关注的课题,须视为重要;以及
- (x) 不良环境影响出现的可能性及难测的程度:相比起肯定出现的影响,难以测定的不良环境影响须较为谨慎处理,并须采用预防原则。
- (b) 符合相关确立原则及准则的程度载列如下:
- (i) 处理申请时载於适用条例及规例内的标准和准则;
- (ii) 附件4至10所载的任何指引丶标准及准则;
- (iii) 除(i)及(ii)项所列外,本港在进行环评及应用环评程序上曾公布及采用的准则及指引;以及
- (iv) 当有关事宜不在署长权限之内,亦无适用的条例及规例规管,则以香港有关主管当局公布的原则丶指引及准则为准。
- (a) 剩馀环境影响按下列因素而定的重要性:
- 4.5 环评报告的批准
- 4.5.1 报告经公众查阅,并按需要向环境谘询委员会徵询意见後,环评报告如符合下列情况,应获有条件或无条件批准:
- (a) 已符合环评研究概要的规定;
- (b) 报告的质素符合第4.4段所列明的规定,而有关结果和结论在技术上属合理和可靠;
- (c) 对於在公众查阅期间由公众及环境谘询委员会提出的相关环境问题,已加以处理;以及
- (d) 符合本技术备忘录列载的所有相关环境原则及准则,而剩馀环境影响亦可以接受。
- 4.5.2 倘若报告须作出若干修订,但该等修订不会影响报告所作评估的有效程度及整体结果和结论,署长可有条件批准报告。
- 4.5.1 报告经公众查阅,并按需要向环境谘询委员会徵询意见後,环评报告如符合下列情况,应获有条件或无条件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