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5. 准许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
- 5.1 倘若符合《环评条例》第5(9)(a)及(b)条订明的条件,署长会准许申请人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如登记册内的环评报告涵盖某项工程项目,并证明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符合该环评报告所采用的相关指引和准则,同时又已明确界定缓解措施,则有关的环境影响可视为已在该报告中充分评估。
- 5.2 当某项获豁免工程项目有实质改变,在符合《环评条例》第5(10)条所载的条件下,署长会准许申请人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倘若未能确定环境影响,或对缓解措施可否减轻影响以符合准则或指引存有严重怀疑或不肯定,便须进行环评研究以特别处理这类课题。
- 5.3 按定义而言,《环评条例》附表2及3所列出的工程项目均可能引起不良环境影响。《环评条例》第5(11)条适用的工程项目,均属在无合理疑问下证实其环境影响完全没有超越本技术备忘录载列的相关指引及准则,并证明其采用的缓解措施实际上具成效。就确定环境影响是否可能属於不良影响而言,是指工程项目没有实施缓解措施时的环境影响。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须以本技术备忘录附件3至10及所载的其他有关因素,来确定是否可能属於不良影响。倘若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须作详细评估,以评定及确定是否可接受,署长会要求进行环评研究,以特别处理这类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