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6. 指定工程项目或环境影响的实质改变
- 6.1 《环评条例》内关於“实质改变”的定义,应用於指定工程项目的实质改变。实质改变仅指导致不良环境影响的重大改变。原则上,倘若符合附件3载列的任何因素,同时可能违反附件4至10的准则,此类的环境影响会被视为不良影响。一般而言,如没有采取额外缓解措施,下列情况下的改变会被视为指定工程项目的实质改变:
- (a) 工程项目的实际走线丶布局或设计上的改变,可能对现有或计划中的社群丶具重要生态价值地方或文化遗产地点造成不良环境影响;
- (b) 导致填海或挖泥工程范围扩大的实际改变,影响水流或水质,以致可能对具重要生态价值的地方造成不良影响,或干扰文化遗产地点;
- (c) 污染物散播或排放量或废物产生量增加,可能违反本技术备忘录所载的指引或准则;
- (d) 工程项目的处理量或规模增加而引致的实际增建或改建,可能违反本技术备忘录所载的指引或准则;或
- (e) 导致要进行实际工程的改变,可能影响稀有丶濒危或受保护的物种丶生态上具重要价值的生境或文化遗产地点。
- 6.2 已获发环境许可证的指定工程项目,倘若在实施缓解措施後,仍可能超逾或违反该工程项目在环评报告(包括按照《环评条例》就该环评报告提交的相关文件)订定的环保规定,则其环境影响会被视为有实质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