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7. 签发环境许可证
- 7.1 倘若涵盖某项工程项目的环评报告已按照《环评条例》获得有条件或无条件批准,署长会向申请人发出环境许可证。如按照《环评条例》第5(9)丶5(10)或5(11)条的规定准许申请人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署长在下列情况下会批予环境许可证:
- (a) 申请人符合《环评条例》第5(12)条有关发出环境许可证的批准条件;以及
- (b) 申请人将会实施其所提述的已获批准环评报告建议的缓解措施,或工程项目简介所述的缓解措施。
- 7.2 署长决定对环境许可证施加条件时,会采用下列准则:
- (a) 工程项目简介列出的缓解措施或已获批准环评报告的结果及结论(视何者适用而定);
- (b) 批准环评报告的条件;
- (c) 批准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的条件;
- (d) 其他相关主管当局就本技术备忘录第9段所列属其权限范围的事宜向署长提供的意见;或
- (e) 为符合本技术备忘录所载相关指引丶标准或准则所需的措施;以及署长会遵照局长根据本技术备忘录第10段所给予的意见行事。
- 7.3 此外,订立条件时须依循下列原则:
- (a) 透过其他适用条例或规例施加的条件,通常无须加入依据《环评条例》发出的环境许可证内;
- (b) 除了其他适用条例所载的规定外,可依照相关主管当局的意见施加条件,但须依循《环评条例》第10(8)条行事。环评报告须载述充分理据证明有需要附加这些条件,以减少工程项目的累积影响,避免违反其他适用的条例或超逾按照本技术备忘录所界定的任何适用准则丶标准丶指引或原则。
- 7.4 虽然就对工业邨进行环评研究的规定,须顾及对整个工业邨的整体环境影响,但对於《环评条例》列为指定工程项目的个别工厂的环评研究,香港科技园公司无须负责。至於发给香港科技园公司的环境许可证,署长不得订立香港科技园公司控制范围以外的条件。香港科技园公司拟实施的缓解措施须於环评报告内列明。对某工业邨的环境许可证订立的条件,不得关乎个别工厂,并应只限於:
- (a) 工业邨的地盘平整丶填海工程或基础设施的建造;或
- (b) 由香港科技园公司单独负责或於运作阶段在该公司控制范围内实施的缓解措施。
- 7.5 第7.4段订明的原则及准则适用於其他同样获法律授权提供土地作多元私人发展的法定公司。
- 7.6 如拒绝批予环境许可证,只可按照《环评条例》及本技术备忘录以环保理由而非土地用途理由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