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8. 环境监察及审核规定
- 8.1 环境许可证可施加规定,要求监察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以核实预测是否准确或相关缓解措施的成效,不论该等环境影响是在工程项目的实际工程范围以内或以外发生。环境许可证亦可就制定环境审核规定施加要求,包括任何必需符合的规定及工程项目完成後的审核计划,以便审阅环境监察数据,评估是否符合法例规定丶政策及标准,并识别为纠正不可接受或未能预测的环境影响而须进行的任何补救工作。在决定环境监察及审核计划的需要和范围时,署长须考虑已获批准环评报告的所得结果和建议。
- 8.2 倘若有任何超越规限的情况出现,而在时间丶空间或幅度上可能仅属有限,而长远来说不会对易受环境影响的用途产生不良影响,署长可发出附带适当条件的环境许可证。
- 8.3 如出现下列情况,便须实施环境监察及审核计划:
- (a) 工程项目有造成环境影响的潜在可能,如未有妥善落实建议的缓解措施,就会或可能会损害人丶动植物或生态系统的健康或福祉;
- (b) 工程项目位处於任何具有高保育价值的地区;
- (c) 工程项目的缓解措施可能要一段长时间才见成效,例如补偿性质的栽种树木或红树林;
- (d) 工程项目涉及未经证实的技术;
- (e) 工程项目涉及未经证实的缓解措施;
- (f) 在陌生或不为人所熟悉的环境设置拟采用本来为人熟悉或常用的缓解措施;
- (g) 以新技术或模型为基础进行分析,或设计的假设及/或结论有其他不确定的因素;或
- (h) 工程项目的时间编排有机会更改,以致可能引起重大的环境影响。
- 8.4 一项周详和完备的环境监察及审核计划,内容可包括但不限於附件21所列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