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估程序的技术备忘录
9. 采纳其他主管当局的意见
- 9.1 署长须就下列事项采纳其他主管当局的意见:
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 自然保育丶生态评估丶农业丶动植物健康丶渔业 规划署署长 景观美化及视觉事宜 海事处处长 海事事宜 机电工程署署长 燃料气体危险品相关的危害;电磁场 衞生署署长 人类健康事宜 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 家居废物收集及公众洁净事宜;与进食的食物有关的生命危害 消防处处长 在陆上贮存及运送危险品(爆炸品除外) 发展局局长 古物及古迹 渠务署署长 渠务事宜 民航处处长 民航事宜 水务署署长 在集水区内或水务设施附近的发展或工程 运输署署长 交通及运输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