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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環評程序是一個專業、客觀和高透明度的制度。《環評條例技術備忘錄》及《環評研究概要》為項目各項環評事宜訂定了客觀和清晰的原則、程序、指引、規定及準則。《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旨在評估工程項目倡議人所提交的發展方案的環境可接受性。
環保署署長會詳細研究相關環評報告,在全面和審慎考慮相關環評研究概要、技術備忘錄的要求、於公眾查閱期間由公眾和環境諮詢委員會提出有關環境的意見後,決定是否批准該環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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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條例》及其《技術備忘錄》訂定在審批各項申請的原則、程序、指引及準則。《技術備忘錄》全文載於:https://www.epd.gov.hk/eia/tc/legis/index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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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研究概要的目的是列出環評研究的作用和目的、應予處理的環境課題所涵蓋範圍、須符合的環評研究規定,以及程序和報告上必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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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技術備忘錄》3.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https://www.epd.gov.hk/eia/tc/legis/memorandum/text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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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許可證的批核程序詳列於《環評條例》第III部: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hk/cap499!zh-Hant-HK?tab=m&INDEX_CS=N&xpid=ID_1438403274048_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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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人士可法定的環評程序的不同階段提供意見,詳述如下:
(a) 工程項目簡介:在向署長提交申請書翌日,申請人須根據條例就備有工程項目簡介事宜刊登廣告。公眾和環境諮詢委員會可在14日內就技術備忘錄所涵蓋的環境問題評論工程項目簡介的內容;及
(b) 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當署長審閱環評報告以求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的規定時,申請人必須就備有環評報告事宜刊登廣告,並將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存放於指定地點,供公眾在30日內提出意見。同時,申請人會獲告知是否需要將報告提交環境諮詢委員會。環境諮詢委員會可在30日公眾查閱期間的同期60日內就環評報告向署長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