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對文化遺產地點影響的指南
緩解措施
- 根據上述條例附表1所下定義,就一項指定工程項目所採取的緩解措施, 「 (a)指對該項工程項目的不良環境影響的消除、減少或控制; (b)包括以取代、修復、補償或其他方式為該影響所導致對環境的損害而作的復原」 。
- 就緩解措施所作的提議應以避免造成影響為優先考慮,評估方法應能做到以下各點:
- 鑑別及評價各項緩解措施,以避免、減低或彌補所造成的影響;
- 評定各項緩解措施的效能;以及
- 界定剩餘環境影響,剩餘環境影響是指實施了緩解措施後餘下的淨環境影響。
- 為對文化遺產地點作部分保存而實行的緩解措施,例子包括將考古遺址改為靜態休憩用地,以保存重要文物;將有關歷史建築物納入新發展工程項目內,以保存該建築物的一個或多個主要或重要部分;以及其他措施。
- 緩解措施的建議書,應連同一份實施時間表及所有詳細的處理方法﹑立視圖和景觀比例設計圖一併提交。如有需要實行拯救計劃,該計劃可包括以記錄的方式保存考古遺址,即通過發掘工作全面精確收集資料數據;有關歷史建築物在歷史、圖則、照片及攝影測量方面的完整記錄;在適當的休憩地點重新豎立碑石等。
- 推行經協定緩解措施的時間表必須切實可行,並應依技術備忘錄附件20所規定在環評報告中清楚載述。附件20第6/7段特別指出,環評報告須清楚界定及列出建議實施的緩解措施;由何人、在何時、在何地實施和須要達到的規定;以及實施各項措施的責任。如有協定局部存護的文化遺產地點時,則應釐定一份在建造工程進行期間予以妥善保護,全面而鉅細無遺的計劃及時間表。如有關人士未能提供該等資料,其提交的環評報告可遭當局拒絕。
- 緩解措施必須聘請勝任的專業人士負責設計及實施。署長亦可在環境許可證中規定有關人士須執行環評報告中所建議的監察及審核計劃,以監測對文化遺產地點的剩餘環境影響,及緩解措施的效用。
- 社會人士可向設在尖沙咀的辦事處查詢或索取文物方面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