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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法定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立法框架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附件22
附件22: 危險評估的有關主管當局
風險來源
主管當局
生產、貯存、使用或運送危險品
氣體燃料危險品(註1)
機電工程署署長
其他危險品(註2)
環境保護署署長
註:
包括在《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中定義的“氣體”。
包括在《危險品條例》(第295章)中定義的“危險品”,但不包括任何在《氣體安全條例》(第51章)中定義的“氣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