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附件5
-
附件5: 評定噪音影響的準則
噪音準則概要
表1概述評定指定工程項目噪音影響的準則。署長會透過以下方式應用有關準則:
- 必須符合《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頒布的相關技術備忘錄所載的噪音準則;
- 指定工程項目的規劃和設計須符合表1A載有的噪音準則,除非申請人能證明超出表1A載列的準則的剩餘噪音影響不會對環境及社區造成長期負面影響。署長會按照本技術備忘錄第4.4.3(a)(ii)至(v)、(x)及第4.4.3(b)段所載的準則,評定工程項目會否造成長期負面的環境噪音影響;
- 指定工程項目的建造或解除運作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量符合表1B載有的噪音準則,亦必須採取所有可行的緩解措施,盡量減少剩餘影響;
- 就本附件未有列出的噪音事項,其噪音影響評定準則須按個別情況釐定;
- 《噪音管制條例》頒布的相關技術備忘錄所載的詞彙,其定義適用於本技術備忘錄。
表1: 噪音準則概述
表1A
適用於規劃用途的噪音標準
噪音源
噪音標準
常見用途
飛機噪音
(飛機噪音預測)直升機
噪音
Lmax
分貝(A)
0700至
1900時道路交通
噪音
繁忙時間交通
L10
(1小時)
分貝(A)鐵路交通
噪音固定
噪音源- 所有住用處所
- 臨時住所
- 旅舍
- 療養院,以及
- 安老院
25
85
70
《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載列的適當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 (a)低於《管制非住用處所、非公眾地方或非建築地盤噪音技術備忘錄》載列的適當的“可接受的噪音聲級” 5分貝(A);或
- (b)現有背景噪音聲級(適用於較“可接受的噪音聲級”低5分貝(A)的寧靜地方)。
- 教育機構
- (包括幼稚園、託兒所)
- 公眾崇拜場所,以及
- 法院
25
85
65
- 醫院及診所
25
85
55
註:
- 上述標準(或同等標準)適用於可打開窗戶通風的地方的外牆以外1米處。
表1B
日間建築活動的噪音標準
用途
非星期日或
非公眾假期的日子
0700至1900時Leq(30分鐘)
分貝(A)- 所有住用處所
- 臨時住所
- 旅舍
- 療養院,以及
- 安老院
75
- 公眾崇拜場所
- 法院,以及
- 醫院及診所
70
- 教育機構(包括幼稚園及託兒所)
70
65(考試期間)註:
- 上述標準適用於可打開窗戶通風的地方的外牆以外1米處。
- 如擬在《噪音管制條例》所定的限制時間內進行相關建築工程,必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如申請人在規劃建築工程的前題下擬評定在《噪音管制條例》所定的限制時間內進行相關建築工程的可行性,應參閱《噪音管制條例》頒布的相關技術備忘錄。
表2 : 適當的隔聲窗戶類別
當估計的噪音聲級超出相關標準達β值時應使用的適當窗戶類別
窗戶類別
超出標準
噪音源
I
II
III
道路交通
β < 10
10 < β< 15
β > 15
飛機
-
β < 10
β > 10
直升機
β < 5
5 <β< 10
β > 10
窗戶類別及隔音效能
- 可打開的連密封墊窗戶,隔聲量在250赫的倍頻帶內達到28分貝或以上,以及透聲類別達到31或以上。
- 可打開的連密封墊窗戶,隔聲量在250赫的倍頻帶內達到32分貝或以上,以及透聲類別達到34或以上。
- 可打開的連密封墊窗戶,隔聲量在250赫的倍頻帶內達到33分貝或以上,以及透聲類別達到38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