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1. 導言
- 1.1 引稱及生效日期
- 1.1.1 本技術備忘錄是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第16條發出,可引稱為《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本技術備忘錄取代由當時規劃環境地政司於1997年發出並刊登在1997年5月16日出版的憲報之技術備忘錄。本技術備忘錄依照《環評條例》第16(10)條的規定而實施。
- 1.2 適用及範圍
- 1.2.1 本技術備忘錄訂明處理下述事宜的原則、程序、指引、規定及準則:
- (a) 工程項目簡介的技術內容;
- (b)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技術內容;
- (c) 決定指定工程項目是否在環境考慮方面屬可接受的;
- (d) 決定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的規定;
- (e) 決定署長是否准許申請人根據《環評條例》第5(9)、(10)或(11)條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
- (f) 解決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和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在內容上的衝突;
- (g) 採納其他主管當局的意見;
- (h) 決定何者屬環境影響的實質改變、增加或更改或指定工程項目的實質改變、增建或改建;
- (i) 環境許可證的發出;以及
- (j) 為指定工程項目施加環境監察與審核規定,作為環境許可證的條件。
- 1.2.2 本技術備忘錄供署長就《環評條例》第5、6、8、10、12、13及14條所述事宜作出決定時作指引之用。署長是指環境保護署署長。他會因應每宗個案的情況,依據本技術備忘錄而行事。
- 1.2.1 本技術備忘錄訂明處理下述事宜的原則、程序、指引、規定及準則:
- 1.3 釋義
- 1.3.1 本技術備忘錄採用標準科學名詞。凡《環評條例》經已界定的名詞,該名詞的定義即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