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10. 根據《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第16(1)(f) 條解決衝突
- 10.1 遇有下列情況時,署長可將個案轉交局長以徵詢意見,並獲授權力依循局長的意見行事:
- (a) 環評研究概要或環評報告在內容上可能存有《環評條例》第16(1)(f)條所指的衝突而未能解決;
- (b) 署長有與本技術備忘錄第9段所列的其他主管當局之間,就環評報告的結果和結論出現意見分歧,須根據《環評條例》第16(1)(f)條解決;或
- (c) 有環評報告所述的緩解措施引致衝突,因而須根據《環評條例》第16(1)(f)條解決。
- 10.2 局長在給予意見時,須確保其意見達到保護環境的效果。
- 10.3 當局長按照第10.1段所述的要求給予意見時,署長須依循有關意見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