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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環境影響評估研究
立法框架
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12. 危險評估
12.1 倘若工程項目涉及香港政府的風險指引所述,生命風險是一項主要課題,則只有在這個情況下才須進行危險評估。如須考慮對生命的風險,須同時參考第4.4.3(a)(i)段。署長會視乎附件22所載主管當局的意見,考慮是否需要進行危險評估以及制訂相關的技術規定和程序。風險指引載於附件4及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