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程序的技術備忘錄
9. 採納其他主管當局的意見
- 9.1 署長須就下列事項採納其他主管當局的意見: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 自然保育、生態評估、農業、動植物健康、漁業 規劃署署長 景觀美化及視覺事宜 海事處處長 海事事宜 機電工程署署長 燃料氣體危險品相關的危害;電磁場 衞生署署長 人類健康事宜 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 家居廢物收集及公眾潔淨事宜;與進食的食物有關的生命危害 消防處處長 在陸上貯存及運送危險品(爆炸品除外) 發展局局長 古物及古蹟 渠務署署長 渠務事宜 民航處處長 民航事宜 水務署署長 在集水區內或水務設施附近的發展或工程 運輸署署長 交通及運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