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規 例

10. 上 訴 須 公 開 進 行
    上 訴 的 聆 訊 須 公 開 進 行 , 除 非 主 席 自 行 命 令 或 應 上 訴 的 任 何 一 方 的 申 請 而 作 出 命 令 , 不 許 全部 人 或 某 些 人 列 席 聆 訊 的 全部 或 任 何 部 分 , 則 屬 例 外 。

11. 代 表

    在 上 訴 的 聆 訊 中 -
    1. 上 訴 人 可 由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代 表 ; 及
    2. 答 辯 人 可 由 大 律 師 、 律 師 或 律 政 人 員 代 表 。

12. 上 訴 的 放 棄

    (1) 上 訴 人 可 藉 向 主 席 呈 交 書 面 通 知 而 放 棄 上 訴 的 全部 或 ??何 部 分 。
    (2) 在 根 據 第 (1)款 呈 交 通 知 書 時 , 上 訴 人 須 同 時 將 該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送 達 答 辯 人 。
13. 任 何 一 方 沒 有 出 席 聆 訊
    (1) 如 在 所 定 出 的 聆 訊 上 訴 的 日 期 及 時 間 ?A 上 訴 的 任 何 一 方 既 沒 有 親 身 出 席 聆 訊 , 亦 沒 有 由 大 律 師 或 律 師 代 表 出 席 聆 訊 , 則 上 訴 委 員 會 -
    1. 如 信 納 該 方 是 因 患 病 或 其 他 合 理 因 由 而 沒 有 出 席 聆 訊 , 可 將 聆 訊 延 遲 或 押 後 一 段 其 ?{ 為 合 適 的 期 間 ;
    2. 可 逕 行 聆 訊 該 上 訴 ;
    3. 在 上 訴 人 並 非 因 患 病 或 其 他 合 理 因 由 而 沒 有 出 席 聆 訊 的 情 況 下 , 可 駁 回 該 上 訴 。
    (2) 如 上 訴 遭 上 訴 委 員 會 根 據 第 (1)(c)款 駁 回 , 則 上 訴 人 可 在 ??回 該 上 訴 的 命 令 作 出 後 30天 內 , 藉 向 主 席 呈 交 書 面 通 知 而 向 上 訴 委 員 會 申 請 覆 核 其 命 令 , 而 上 訴 委 員 會 如 信 納 上 訴 人 是 因 患 病 或 其 他 合 理 因 由 而 沒 有 出 席 聆 訊 , 則 可 將 駁 回 上 訴 的 命 令 作 廢 。
    (3) 在 根 據 第 (2)款 呈 交 通 知 書 時 , 上 訴 人 須 同 時 將 該 通 知 書 的 副 本 送 達 答 辯 人 。
    (4) 如 上 訴 委 員 會 根 據 第 (2)款 將 駁 回 上 訴 的 命 令 作 廢 , 主 席 須 定 出 聆 訊 上 訴 的 日 期 、 時 間 及 地 點 , 以 使 聆 訊 能 在 合 理 的 切 實 可 行 範 圍 內 盡 快 展 開 , 主 席 並 須 在 如 此 定 出 的 日 期 前 14天 或 之 前 , 將 關 於 該 日 期 、 時 間 及 地 點 的 通 知 書 送 達 上 訴 人 及 答 辯 人 , 該 通 知 書 須 符 合 規 定 格 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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