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2

附 件 12: 空 氣 質 素 評 估 指 引

1. 引 言

1.1 本附件闡述常用於評估指定工程項目引致的空氣質素影響的方式和方法。評估方法可能會因情況而異,須取決於空氣質素問題的性質,以及有關方法和技術的最新發展。

2. 確 定 易 受 空 氣 污 染 影 響 的 受 體

2.1 住宅、酒店、旅舍、醫院、診所、託兒所、臨時房屋、學校、教育機構、辦公室、工廠、店鋪、購物商場、公眾宗教崇拜場所、圖書館、法庭、體育館或演藝場所,均須列為易受空氣污染影響的受體。短暫逗留/路過的地方/處所(例如單車徑、行人道、巴士站、小巴站及的士站)不會列為易受空氣污染影響的受體。

2.2 此外,任何處所或地方如按照逗留時間或牽涉的人數計算,對空氣污染物的敏感程度近似上述易受空氣污染影響受體,亦需列為易受空氣污染影響的受體。

3.評 估 方 法

空氣質素評估須考慮下列各方面:

3.1 識別排放特質

識別研究範圍內各主要污染源(包括環評研究提出的新污染源(如有))的污染物排放特質,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在最大限度、平均及額定的運作/設定條件下,因應釋出空氣污染物的含量、時間和類別而變化的排放比率、速度及溫度;
  2. 排放源的位置、排放高度、平均海平面以上的高度、排放點的實際維度(排放面積、容量以及是否屬線源排放);
  3. 估計在環評研究的評估時間範圍內,污染物增長情況的改變。

3.2 描述研究範圍

用以評估空氣質素影響的研究範圍可能因個案而異,環評研究概要可訂明研究的範圍。描述研究範圍時,應涵蓋該範圍內可能影響空氣污染物擴散的地形及人造特徵,包括地域高度、研究範圍內現有及潛在的土地用途。

3.3 描述空氣敏感受體

描述應涵蓋空氣敏感受體的位置、高度及平均海平面以上的高度。

3.4 基線研究

描述應涵蓋現有的空氣質素,數據基礎包括但不限於現有實地空氣質素監測或由政府機關、公司或機構獲取的有質素保證的量度數據。基線研究應論及研究範圍內其他非工程項目排放源以及研究範圍外的排放源所造成的背景空氣質素值。

3.5 氣象情況

評估時須採用從監測點或氣象數值模擬計算所得的近期及具代表性的時序氣象數據。如採用監測點的氣象數據,須提供理據證明該監測點可代表研究範圍。如採用數值天氣模擬計算的氣象數據,應參照環境保護署的《使用空氣模型評估本地空氣質素的指引》。

3.6 預測及評估影響

  1. 定量評估結果應就研究範圍內受最大影響的部分以及由於背景及已知源頭造成的累積影響提供資料。
  2. 陳述定量評估結果時,應借助污染物濃度撮要表及等量線圖來表達。
  3. 定量評估結果應與根據附件4界定的可接受空氣質素標準比較。
  4. 建築工地的塵埃排放受《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規管。該規例列出有效管制建築塵埃的規定,包括但不限於覆蓋易生塵埃物料及灑水保持地面濕潤。應以定質方式進行建造工程塵埃評估,以確保符合《空氣污染管制(建造工程塵埃)規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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