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5

附 件 15: 廢 物 管 理 影 響 評 估 指 引

1. 引 言

1.1 本附件闡述常用於評估工程項目引致的廢物管理影響的方式和方法。評估方法可能會因情況而異,須取決於廢物的性質,以及有關方法和技術的最新發展。

2. 在廢物處置方面有特別規定的用途

2.1 在廢物處置方面有特別規定的用途包括但不限於下述各項:

  1. 厭惡性行業: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48條宣布的厭惡性行業

  2. 產生化學廢物的工業:

    • 發電及氣體生產
    • 金屬加工
    • 電鍍
    • 製造印刷電路板及電子產品
    • 製革及皮草加工
    • 紡織(涉及漂染或加工)
    • 化學品加工及配製
    • 陸路交通及航運
    • 製造專業及科學設備

  3. 禽畜飼養 : 豬、雞、鴨、鵝、鴿及鵪鶉

  4. 在廢物處置方面有特別規定的社區設施:

    • 屠場
    • 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處所
    • 其他產生放射性廢物,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或包括焚化爐在內的社區設施,在環評過程中或需特別注意

3. 廢物管理

3.1 在考慮各類廢物的處置方案前,須先考慮下列因素,以評定減少廢物產生的可能性:

  • 在工程項目的規劃階段改變設計方式,以避免或減少廢物產生;
  • 在施工階段採取工地管理方法,以減少相互污染及推動廢物分類;
  • 在施工階段重用或循環再用其他建造工程的廢料;
  • 在施工階段將廢物轉往其他建築工地或公眾填料接收設施作實益用途,以及使用裝有實時追蹤及監察器的泥頭車監察運送建築廢物的過程;
  • 在施工階段盡可能使用循環再用物料;
  • 在營辦階段裝設廢物分類設施;以及
  • 在營辦階段盡可能安排及方便相關廢物回收商收集廢物。

3.2 考慮到上文第3.1段所述的因素後,須預計工程項目產生廢物的種類及數量,並詳述每類廢物的運輸及處置方案和方法。

3.3 須仔細處理由料理(包括加上標籤、包裝及儲存)、收集及處置廢物所造成的影響。當識別到大量廢物後,須評估其對廢物收集、轉運及處置設施(特別是對現有或策略性固體廢物處置設施)的處理能力所造成的影響。

3.4 除為工程項目所建議的廢物管理方法外,廢物的料理、收集及處置均須符合《廢物處置條例》及《海上傾倒物料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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