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6
附 件 16: 生 態 評 估 的 指 引
1. 引 言
1.1 本 指 引 闡 述 對 工 程 或 發 展 建 議 引 起 的 生 態 影 響 進 行 評 估 ,
所 採 用 的 一 般 取 向 及 方 法 。
1.2 生 態 評 估 是 為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進 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的 一 部
分 , 此 等 工 程 可 能 會 影 響 天 然 環 境 , 包 括 現 有 植 物 、 動 物 及 野 生 生 物 的 生 境 。 「
生 態 」 一 詞 , 包 括 海 洋 和 陸 地 的 生 態 。 生 態 評 估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提 供 足 夠 及 準 確
的 生 態 數 據 , 俾 能 對 潛 在 的 生 態 影 響 作 出 全面 及 客 觀 的 識 別 、 預 測 及 評 價 。 生 態 評
估 所 採 用 的 方 法 可 能 因 情 況 而 異 , 視 乎 受 影 響 的 天 然 環 境 及 工 程 的 性 質 及 規 模 而
定 。
2.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的 需 要
2.1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的 步 驟 載 列 於 附錄 A, 須 考 慮 的
重 要 因 素 載 於 附錄 A的 註 1至 註 3。
3. 一 般 準 則
3.1 生 態 評 估 的 指 引 準 則 如 下 :
- 須 盡 可 能 存 護 在 生 態 上 有 重 要 性 的 地 方 及 /或 生 境 ( 例 如
列 在 附錄 A註 1至 2的 地 方 及 /或 生 境 ) 。 任 何 可 能 會 在 生 態 上 有 重 要 性 的 地 方 造 成
不 良 生 態 影 響 的 工 程 , 通 常 均 不 應 予 以 批 准 , 除 非 有 需 要 進 行 該 工 程 , 並 已 證
實 沒 有 其 他 切 實 可 行 及 合 理 的 替 代 方 法 , 及 將 會 在 工 程 場 地 之 內 及 /或 工 程 場 地
之 外 採 取 足 夠 的 緩 解 措 施 ;
- 須 找 出 及 評 價 工 程 場 地 內 外 所 受 的 影 響 ;
- 工 程 場 地 內 外 的 緩 解 措 施 須 視 為 環 評 程 序 中 不 可 缺 少 的 部
分 。
- 工 程 的 提 議 者 須 緩 解 其 工 程 造 成 的 任 何 不 良 環 境 影 響 , 並
實 行 需 在 工 程 場 地 內 外 採 取 的 措 施 , 使 影 響 不 超 出 既 定 準 則 的 規 定 。 不 過 , 須
於 用 盡 一 切 可 提 供 足 夠 工 程 場 內 措 施 的 方 法 後 , 才 考 慮 ??用 工 程 場 地 以 外 的 緩
解 措 施 。
- 所 有 在 工 程 場 地 以 外 採 取 的 緩 解 措 施 均 須 於 進 行 環 評 研 究
時 , 依 照 本 技 術 備 忘 錄 所 訂 的 指 引 , 特 別 是 本 附件 及 附件 8的 指 引 決 定 。
4. 生 態 評 估 的 範 圍 及 內 容
4.1 生 態 評 估 須 包 括 5個 同 等 重 要 的 部 分 :
- 提 供 全面 及 準 確 的 生 態 基 線 資 料 ;
- 識 別 及 預 測 潛 在 的 生 態 影 響 ;
- 評 價 已 識 別 的 生 態 影 響 的 重 大 程 度 ;
- 建 議 有 效 及 實 際 可 行 的 替 代 方 法 及 緩 解 措 施 ; 和
- 就 是 否 需 要 實 行 適 當 的 監 測 及 評 審 計 劃 , 以 及 該 計 劃 的 範
圍 , 提 供 建 議 。
5. 評 估 方 法
5.1 生 態 基 線 資 料
5.1.1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基 線 資 料 研 究 的 主 要 目 的 , 是 就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地 方 及 其 鄰 近 一 帶 , 提 供 足 夠 及 準 確 的 生 態 基 線 資 料 , 以 便 :
- 評 價 在 該 處 發 現 的 植 物 、 動 物 及 生 境 在 生 態 上 的 重 要 性
;
- 識 別 、 預 測 及 評 價 生 態 影 響 ; 及
- 制 訂 適 當 的 緩 解 措 施 及 監 測 計 劃 。
5.1.2. 基 線 研 究 最 少 須 包 括 以 下 各 項 :
5.1.2.1 檢 視 現 有 資 料
須 檢 視 有 關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地 方 及 鄰 近 一 帶 的 現 有 資 料 ,
其 中 包 括 已 出 版 的 刊 物 (書 本 、 雜 誌 、 報 告 、 登 記 冊 等 )和 政 府 及 非 政 府 組 織
可 提 供 的 其 他 資 料 。
必 須 審 慎 評 價 及 驗 證 所 得 的 生 態 資 料 的 準 確 性 及 用 處 ,
才 採 用 於 生 態 評 估 報 告 。 須 顧 及 調 查 的 時 間 (資 料 是 否 過 時 ), 及 所 用 方 法 等
。 除 非 認 定 所 得 的 資 料 仍 然 有 效 , 否 則 須 在 工 程 場 地 進 行 調 ?d , 加 以 驗 證 。
5.1.2.2 生 境 調 查
須 繪 製 一 幅 適 當 比 例 的 生 境 地 圖 , 顯 示 工 程 場 地 及 其 四
周 (場 地 界 線 外 的 500米 範 圍 內 或 可 能 受 工 程 影 響 的 地 方 )的 各 個 生 境 。 須 充 分
說 明 各 類生 境 的 特 徵 , 連 同 物 種 名 單 、 發 現 的 主 要 植 物 及 動 物 、 場 內 有 重 要 存
護 價 值 的 物 種 等 資 料 。 此 外 , 並 須 識 別 及 描 述 對 各 生 態 類群 有 特 別 價 值 的 生 境
特 徵 , 並 須 特 別 顯 示 及 描 述 重 要 的 生 境 (附錄 A註 2), 以 及 提 供 每 類生 境 及 已 識
別 在 生 態 上 有 重 要 性 特 徵 ??彩 色 圖 片 。
為 確 保 所 得 的 基 線 資 料 準 確 、 可 重 複 找 得 及 容 易 驗 證 ,
生 態 評 估 報 告 須 清 楚 載 明 採 用 的 方 法 , 而 所 用 方 法 必 須 妥 善 及 科 學 化 。 應 參
照 標 準 或 國 際 上 認 可 的 方 法 。 調 查 結 果 須 視 乎 情 況 , 紀 錄 於 特 別 設 計 的 標 準
表 格 內 。 如 適 當 的 話 , 須 把 調 查 所 得 的 資 料 量 化 及 採 用 統 計 分 析 。
5.1.2.3. 描 述 確 認 有 存 護 價 值 的 地 點
須 描 述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地 方 內 及 其 附近 一 帶 所 有 確 認 有 存 護
價 值 的 地 方 (見 附錄 A註 1), 並 須 評 估 該 等 地 方 會 否 受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
5.1.3 所 有 為 生 境 而 進 行 的 實 地 調 查 均 不 得 使 現 有 生 境 及
野 生 生 物 受 不 必 要 的 驚 嚇 或 損 害 。 進 行 調 查 前 , 必 須 先 向 漁 農 處 領 取 收 集 標 本
的 有 關 許 可 證 。
5.1.4 如 進 行 生 境 調 查 的 地 方 可 能 是 有 存 護 價 值 的 物 種 (見
附錄 A註 3)賴 以 維 生 的 地 方 , 而 這 些 物 種 顯 現 出 明 確 隨 季 節 變 化 的 生 活 模 式 , 或
有 關 地 方 的 資 料 不 足 , 則 可 能 需 要 進 行 一 項 為 時 更 久 , 針 對 季 節 變 化 而 進 行 的
生 態 基 線 資 料 調 查 。 由 於 須 在 年 中 適 當 的 季 節 調 查 易 受 影 響 的 野 生 生 物 類群 , 此
等 調 查 實 際 為 時 多 久 , 將 視 乎 擬 調 查 的 重 要 野 生 生 物 類群 而 定 。 生 態 基 線 資 料 調
查 的 持 續 期 須 在 ??據 條 例 發 出 的 環 評 研 究 概 要 中 說 明 。
5.2 識 別 及 預 測 生 態 影 響
5.2.1 生 態 評 估 須 根 據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及 搜 集 得 的 生 態 基 線
資 料 , 識 別 及 預 測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可 能 造 成 的 生 態 影 響 。 這 些 影 響 可 以 是 直 接 或
基 本 的 影 響 , 例 如 喪 失 生 境 或 物 種 。 不 過 , 許 多 生 態 影 響 均 是 誘 發 的 或 繼 發 的
影 響 , 例 如 喪 失 攝 食 場 地 。 因 此 須 採 用 着 重 不 同 物 種 與 四 周 環 境 之 間 現 存 的 主 要
關 係 的 對 生 態 系 統 的 看 法 。
5.2.2 須 擬 備 工 程 規 劃 概 要 圖 用 以 覆 蓋 上 工 程 場 地 的 生 境
地 圖 (見 第 5.1.2.2條 ), 以 顯 示 當 地 生 境 所 受 影 響 的 概 況 。
5.2.3 所 有 潛 在 影 響 , 包 括 直 接 、 間 接 、 工 程 場 地 內 、 工
程 場 地 外 、 基 本 、 繼 發 、 誘 發 、 額 外 、 協 作 、 及 累 積 的 影 響 等 , 均 須 列 明 。 此
外 , 如 適 用 的 話 , 須 使 用 及 清 楚 說 明 所 用 的 適 當 方 法 如 核 對 表 (描 述 式 、 按 大 小
排 列 等 )、 矩 陣 、 網 絡 、 生 態 特 徵 測 繪 等 , 並 須 作 出 審 慎 及 有 科 學 理 據 的 預 測 。
5.3 評 價 生 態 影 響
5.3.1 生 態 影 響 是 否 重 大 , 視 乎 其 大 小 和 規 模 , 以 及 可 能
受 影 響 的 物 種 或 生 境 指 稱 的 重 要 性 而 定 。 但 須 注 意 的 是 , 評 價 自 然 存 護 的 價 值
是 一 項 難 巨 而 複 雜 的 工 作 , 涉 及 價 值 觀 或 專 業 判 斷 。 不 過 , 工 程 場 地 或 物 種 的
存 護 價 值 , 以 至 生 態 影 響 的 重 大 程 度 , 須 以 明 確 準 則 盡 可 能 有 系 統 地 評 價 。 評
價 所 用 的 一 般 準 則 載 於 附件 8。
5.4 緩 解 措 施
5.4.1 緩 解 重 要 生 境 及 野 生 生 物 所 受 生 態 影 響 的 一 般 政 策
, 按 優 先 次 序 臚 列 如 下 :
- 避 免
須 採 用 合 適 的 替 代 方 法 , 盡 可 能 在 最 大 程 度 上 避 免 潛
在 的 生 態 影 響 , (例 如 : 更 改 工 程 場 地 、 設 計 、 建 造 方 法 、 路 線 、 規 劃 設 計
、 工 程 計 劃 等 )。 在 極 端 情 況 下 , 當 生 態 評 估 找 出 一 些 非 常 嚴 重 ??不 能 緩 解
的 影 響 時 , 「 不 進 行 」 可 能 是 唯 一 切 合 實 際 的 替 代 方 法 , 並 須 列 為 方 法 之
一 , 與 所 有 其 他 方 法 對 照 評 估 。
- 抑 減
須 採 取 適 當 可 行 的 措 施 , 如 移 植 重 要 的 植 物 物 種 、 把
工 程 限 於 某 一 特 定 地 方 或 季 節 進 行 、 把 受 干 擾 地 區 修 復 (如 可 能 的 話 予 以 改
良 )等 , 以 盡 量 減 少 無 可 避 免 的 生 態 影 響 。
- 彌 償
重 要 物 種 (例 如 樹 木 )及 生 境 (例 如 林 地 )的 喪 失 , 可 藉 ?b其
他 地 方 (工 程 場 地 內 或 工 程 場 地 外 )提 供 同 樣 物 種 及 生 境 的 方 法 彌 償 。 如 可 能
的 話 , 應 要 考 慮 採 取 可 豐 富 物 種 及 生 境 , 以 及 其 他 存 護 措 ?I 。
5.4.2 建 議 的 所 有 緩 解 措 施 在 香 港 的 範 圍 內 須 實 際 可 行 。
須 審 慎 評 價 建 議 的 緩 解 措 施 的 功 效 , 並 須 清 楚 說 明 於 實 施 緩 解 措 施 後 的 剩 餘 影
響 的 重 大 程 度 。
5.4.3. 以 生 態 角 度 而 言 , 生 態 影 響 的 緩 解 措 施 最 好 早 在 施
工 之 前 在 工 程 場 地 施 行 , 而 非 在 竣 工 後 在 工 程 場 地 之 外 施 行 。
5.4.4 凡 涉 及 在 工 程 場 地 外 的 緩 解 措 施 , 該 等 措 施 須 連 同
其 他 替 代 方 法 一 併 考 慮 , 如 更 改 工 程 場 地 、 規 劃 設 計 等 , 包 括 修 改 或 放 棄 該 項
工 程 。
5.4.5 須 根 據 以 下 指 引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為 某 一 項 工 程 採 取 工
程 場 地 外 的 生 態 緩 解 措 施 , 以 及 該 等 措 施 的 種 類及 範 圍 :
- 須 在 環 評 研 究 中 完 全調 查 及 用 盡 所 有 可 行 的 設 計 措 施 及
所 有 實 際 可 行 的 工 程 場 地 內 生 態 緩 解 措 施 , 以 盡 量 減 少 工 程 對 生 態 生 境 或 物
種 造 成 的 損 失 或 損 毀 ;
- 須 根 據 本 附件 及 附件 8內 載 列 的 方 法 及 準 則 界 定 、 量 化 及
評 價 當 實 行 工 程 場 地 內 的 生 態 緩 解 措 施 後 , 生 態 生 境 或 物 種 所 受 的 剩 餘 影 響
。 在 採 用 工 程 場 地 外 的 生 態 緩 解 措 施 前 , 環 評 研 究 須 根 據 本 附件 及 附件 8內 載 列
的 生 態 考 慮 因 素 證 實 有 需 要 緩 解 剩 餘 的 生 態 影 響 , 以 及 這 些 剩 餘 影 響 是 由 有
關 的 工 程 引 致 ;
- 如 須 緩 解 剩 餘 生 態 影 響 , 並 已 用 盡 所 有 實 際 可 行 的 工 程
場 內 生 態 緩 解 措 施 , 便 須 提 供 工 程 場 地 外 的 生 態 緩 解 措 施 ;
- 工 程 場 地 外 的 緩 解 措 施 須 盡 可 能 以 「 同 類彌 償 同 類」 為 原
則 。 即 是 所 有 用 以 緩 解 剩 餘 生 態 影 響 的 彌 償 措 施 均 須 與 擬 保 護 的 生 境 或 物 種
直 接 有 關 。 一 是 須 彌 償 同 類的 物 種 或 同 樣 大 小 的 生 境 , 或 是 工 程 的 建 議 者 須 顯
示 可 透 過 該 措 施 達 致 同 類的 生 態 功 能 及 容 納 量 , 以 彌 償 該 等 生 態 影 響 。 例 如 ,
喪 失 一 個 天 然 林 地 須 盡 可 能 以 重 新 種 植 土 生 樹 木 以 形 成 同 樣 大 小 的 林 地 來 彌
償 ;
- 工 程 場 地 外 的 緩 解 措 施 須 只 在 香 港 境 內 實 行 , 並 且 必 須
在 技 術 上 切 實 可 行 ;
- 此 等 緩 解 措 施 的 規 模 須 只 限 於 緩 解 工 程 造 成 的 剩 餘 生 態
影 響 所 需 的 規 模 ; 及
- 任 何 擬 在 工 程 場 地 外 實 施 的 緩 解 措 施 均 不 應 再 須 作 環 評
研 究 才 實 行 。 其 可 行 性 、 限 制 、 可 靠 程 度 、 設 計 及 建 築 方 法 、 時 段 、 監 測 、
管 理 及 保 養 均 須 在 原 先 的 環 評 研 究 中 確 定 。
5.5 生 態 監 測 及 評 審 計 劃
5.5.1 生 態 監 測 及 評 審 的 目 的 為 :
- 驗 證 生 態 評 估 研 究 所 作 預 測 的 準 確 性 ;
- 找 出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會 造 成 任 何 預 測 不 到 的 生 態 影 響 ; 及
- 監 測 緩 解 措 施 的 成 效 ; 及
- 建 議 行 動 計 劃 , 以 應 付 預 測 不 到 的 影 響 , 及 /或 不 奏 效
的 緩 解 措 施 。
註 1: 認 定 為 具 存 護 價 值 的 地 點
- 現 有 的 特 別 地 區 及 憲 報 公 布 的 建 議 特 別 地 區
- 現 有 的 郊 野 公 園 及 憲 報 公 布 的 建 議 效 野 公 園
- 現 有 的 海 岸 保 護 區 及 憲 報 公 布 的 建 議 海 岸 保 護 區
- 現 有 的 海 岸 公 園 及 憲 報 公 布 的 建 議 海 岸 公 園
- 《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 ( 第 170章 ) 所 列 的 禁 區
- 具 特 別 科 學 價 值 的 地 點
- 拉 姆 薩 爾 濕 地
- 內 后 海 灣 及 后 海 灣 緩 衝 區
- 政 府 宣 布 具 特 別 存 護 價 值 的 其 他 地 點
註 2: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的 重 要 生 境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超 過 1公 頃 的 林 地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超 過 1公 頃 或 500米 的 未 受 干 擾 的 天 然
海 岸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超 過 0.5公 頃 的 潮 間 帶 泥 灘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任 何 面 積 已 成 形 的 紅 樹 林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超 過 0.5公 頃 的 淡 水 及 鹹 淡 水 沼 澤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任 何 面 積 已 形 成 的 海 草 床 ( 大 葉 藻 屬
或 喜 鹽 藻 屬 或 川 蔓 藻 屬 )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超 過 100米 的 天 然 溪 流 及 很 長 的 河 道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除 上 文 2至 7項 以 外 , 面 積 超 過 1公 頃
的 濕 地 ( 拉 姆 薩 爾 公 約 所 指 定 的 )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任 何 面 積 已 成 形 的 珊 瑚 群 落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影 響 科 學 研 究 文 獻 認 為 具 特 別 存 護 價 值 的
其 他 生 境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註 3: 具 存 護 重 要 性 的 物 種
- 如 建 議 中 的 發 展 會 影 響 大 量 下 列 野 生 動 植 物 賴 以 維 生 的 生
境 , 便 需 進 行 生 態 評 估 :
- 載 於 世 界 保 護 自 然 聯 會 ( IUCN) 的 「 瀕 危 物 種 名 冊 」 (紅
皮 書 )或 南 中 國 地 區 的 類似 名 冊 的 野 生 動 植 物 ;
- 載 於 為 存 護 野 生 生 物 而 訂 的 國 際 公 約 的 野 生 動 植 物 ;
- 香 港 或 南 中 國 特 有 的 動 植 物 ;
- 本 港 下 列 法 例 中 所 列 的 動 植 物 :
- 林 務 規 例 ( 根 據 《 林 區 及 郊 區 條 例 》 ( 第 96章 ) 制 定
) ;
- 《 野 生 動 物 保 護 條 例 》 ( 第 170章 ) ;
- 《 動 植 物 ( 瀕 危 物 種 保 護 ) 條 例 》 ( 第 187章 ) ;
- 其 他 有 關 條 例 及 規 例 , 如 海 岸 公 園 及 海 岸 保 護 區 規 例
( 根 據 《 海 岸 公 園 條 例 》 (第 476章 )制 定 的 規 例 ) ;
( 此 外 , 受 中 國 尤 其 是 廣 東 省 法 例 保 護 的 物 種 應 加 以 注
意 。 )
- 除 上 文 以 外 , 科 學 研 究 認 為 是 本 港 稀 有 或 具 特 別 存 護 價 值
的 野 生 動 植 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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