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17

附 件 17: 漁 業 影 響 評 估 指 引

1. 概 要

1.1 本附件闡述進行漁業影響評估研究的一般方式及方法。評估方法可能會因情況而異,須取決於漁業問題的性質,以及有關方法和技術的最新發展。

1.2 如果指定工程項目可能影響捕撈和養殖漁業,便須在環評研究中評估對漁業的影響,以提供足夠及準確的數據,全面及客觀地預測及評定可能對漁業造成的影響。

2. 確定進行漁業影響評估的需要

2.1 可能須進行漁業影響評估的工程項目類型包括::

  1. 涉及海洋及潮間環境及內陸魚塘,並可能影響漁場和水產養殖地點、捕魚及水產養殖活動,以及漁業資源及生境的擬議工程項目;或
  2. 直接或間接產生任何類型排放物而可能影響漁場和水產養殖地點、捕魚及水產養殖活動,以及漁業資源及生境的擬議工程項目。

3. 漁業影響評估研究

3.1 漁業影響評估研究須包括5個同等重要的部分:

  1. 提供全面及準確的漁業基線資料;
  2. 識別及預測潛在的漁業影響;
  3. 評定預測的漁業影響的重大程度;
  4. 建議有效及切實可行的替代方案及緩解措施;
  5. 就實行漁業監察及審核計劃的需要和涵蓋範圍提供建議。

3.2 漁業基線資料

3.2.1 漁業評估的基線研究須就擬議工程項目的地點及其鄰近可能受影響的範圍(即研究範圍),提供足夠而準確的漁業基線資料,以準確預測及評定對漁業的影響。基線研究至少須包括以下項目:

  1. 審視及核對現有資料

    須審視有關研究範圍的現有資料。應使用最近更新的資料,而由獲認可來源公布的數據應得到適當重視。此外,亦可從本地漁民/水產養殖人士、海洋及漁業科學家,以及有關的政府部門獲得有用資料。

    所得的漁業資料必須經審慎評定及核實其準確性及實用性,然後才納入環評報告。除非確定所得的資料仍然有效,否則須進行實地調查加以核實。

  2. 漁業基線調查

研究須以上述第(i)項的結果為基礎,並計及工程項目的位置、規模和潛在影響,決定是否需要進行漁業基線調查。漁業基線調查旨在搜集足夠資料,以供其後預測及評定漁業影響,並制訂擬議的緩解措施及監察規定。如認為需要進行漁業基線調查,調查須涵蓋研究範圍內的漁業資源和生境及/或漁業活動。研究須建議合適的調查方法、持續時間及調查時段,以收集所需的數據。實地調查及數據分析必須由受過足夠訓練,以及具備充足漁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員進行。如情況適用,所得的數據須進行量化及統計分析。所有有關實地調查的結果,以及進行調查的合資格人員的姓名及相關經驗,均須記錄在實地調查報告內;報告須由相關專業人士或專家擬備、查核及簽署。

如認為有需要就工程項目進行漁業基線調查,調查須為期至少6個月,最長可達12個月。工程項目如規模較大並且較為複雜,又或研究範圍內有較重要的漁業資源/生產,調查通常需時較長。最短的調查持續時間須根據相關環評研究概要中作出界定。

3.2.2 漁業影響評估所需的漁業資料須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 研究範圍內的漁業資源水平/生產量以及具商業價值物種的組成;
  2. 研究範圍內捕魚及水產養殖活動的水平及模式;
  3. 研究範圍內對漁業重要的地點,例如水產養殖地點、漁業生境、具重要商業價值物種的哺育場及產卵場,以及季節性出現的幼體和產卵群體。

3.3 識別及預測影響

3.3.1 漁業影響研究須以工程項目簡介及搜集所得的漁業基線資料為基礎,識別和預測擬議工程項目可能對漁業造成的影響。所有潛在影響,包括直接、間接、長期、短期、工地內、工地外、首要、繼發、誘發、額外、協同及累積的影響等,均須列明。應視乎情況使用合適方法,例如核對表(描述形式、按序排列等)、矩陣、網絡、特徵測繪等,並加以清楚說明。此外,亦須描述及量化水產養殖及捕撈漁業所受影響的性質及程度。

3.3.2 識別及預測漁業所受影響時,須顧及但不應只依賴水質及生態影響的評估。

3.4評定影響

3.4.1 擬議工程項目對水產養殖及捕撈漁業的預測影響是否重大,須以明確準則盡可能有系統地評定。採用的一般準則載於附件9。

3.5緩解措施

3.5.1 緩解漁業所受影響的一般政策,按優先次序臚列如下:

  1. 避免造成影響

    須盡可能避免造成潛在的影響,例如採用合適的替代方案,包括更改工程項目的地點、設計、建造方法、走線、規劃布局、施工計劃等。如漁業影響評估研究識別出非常嚴重而不能緩解的影響,須考慮修改工程項目。

  2. 盡量減低影響

    如未能避免造成影響,便須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將影響盡量減至最低。有關措施包括把工程限於特定範圍或季節、恢復受影響的漁業資源及生境等。

  3. 就影響作出補償

如獲評定會對漁業資源和生境以及水產養殖地點造成重大損失,便須以措施如提升漁業資源和生境以及重置水產養殖地點等,以作補償。

3.5.2 建議的所有緩解措施均須因應香港的情況切實可行,且具成效。須審慎評定擬議緩解措施的成效,並須清楚說明實施緩解措施後任何剩餘影響的重大程度。

3.6漁業監察及審核計劃

進行漁業監察及審核的目在於:

  1. 核實漁業影響評估研究所作預測的準確程度;
  2. 找出因擬議工程項目所引致而未能預測的漁業影響;
  3. 監察緩解措施的成效;以及
  4. 就未能預測的影響及/或不奏效的緩解措施建議行動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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