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附 件 21

附 件 21: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計 劃 的 內 容

本附錄闡述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常用的方法。以下是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的主要步驟:

環 境 監 察

  1. 是透過一連串重複量度,有系統地收集環境數據。以下為不同的監察工作:
    1. 基線監察指在進行工程項目前的一段具有代表性時間內量度環境參數,以確定自然變化的性質及幅度,並在適當情況下確立轉變的性質;
    2. 影響監察指在工程項目建造及落實期間量度環境參數,以找出工程項目引致的參數轉變;以及
    3. 合規監察有別於上述的監察,以周期採樣及/或連續量度的方式量度環境參數、廢物排放水平或經工序排放的程度,確保工程項目符合相關規定及標準(這項工作亦可包括監測及巡查,但不一定需要量度重複的工序)。
  2. 整理及闡釋環境監察數據,因應落實工程項目或機構開始運作出現的轉變建立記錄;
  3. 進行核實程序,以確定環境監察計劃量度所得的全部或選定參數,均符合相關規定和政策、本技術備忘錄相關標準和準則,以及既定的環境質素表現限值;
  4. 將工程項目的預測影響與實際影響比較,以評估預測的準確性;
  5. 評估環境管理系統、措施及程序的成效;
  6. 須包括事件及行動計劃,並與環境質素表現掛鈎:若有不符合標準的情況,應以環境監察為基礎,釐定所需補救措施的程度及涵蓋範圍;若未能達到機構的環境指標,則須建議實施環境管制及行動措施;
  7. 工程項目如經評定為對附近魚類養殖區有潛在影響,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中處理這些影響的部分須由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核准。申請人須向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提供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以及定期和摘要報告;以及
  8. 環境監察及審核工作須由合資格人員進行。

環 境 質 素 表 現 限 值

為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環境質素表現限值通常以行動/限定水平表達,其定義如下:

  1. 行動水平—超越這水平即表示周圍環境質素轉壞,或須採取適當的補救行動,以防止環境質素超越限定水平,出現不可接受的情況。
  2. 限定水平—在相關污染管制或環境條例、本技術備忘錄、《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或署長因應特定工程項目訂定的其他適當準則訂明的水平。若超越這個水平,在未有適當補救行動(包括嚴格審視機械及施工方法)前,工程不得繼續進行。

除行動/限定水平外,可在行動水平前設定戒備水平,以便預早提示環境質素正在轉壞,並可能超逾行動水平。

環 境 監 察 及 審 核 的 文 件

為進行環境監察及審核,署長一般需要下列文件:

  1. 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

該手冊須為獨立文件,並包括以下項目:

  1. 工程項目背景資料,包括相關機構及計劃;
  2. 手冊的目的;
  3. 計劃執行的時間表,概述所有建議的環境緩解措施及執行計劃。措施須包括在工程項目的詳細設計、合約擬備、建造及營辦階段中已識別的措施;
  4. 顯示所有易受環境影響受體的繪圖;
  5. 工程項目建造階段的環境監察及審核計劃,包括:
    • 環境監察及審核工作的責任;
    • 環境監察及審核的組織及管理架構;
    • 環境監察及審核方法;
    • 擬用的設備及所需的校準;
    • 進行基線、影響及合規監察的位置、參數、次數及持續時間;
    • 環境質素表現限值(行動及限定水平);
    • 事件及行動計劃及審核決定的流程圖;
    • 審視監察結果的程序;
    • 合規審核程序及跟進工作;
  6. 執行計劃及預測影響的審視程序;
  7. 工地巡查、缺漏及行動的報告程序;
  8. 投訴/諮詢程序;以及
  9. 報告格式及程序。
  1. 基 線 監 察 報 告 :

報告至少須包括以下事項:

  1. 顯示基線監察站位置的繪圖;
  2. 監察結果(硬複本及軟複本)及以下資料:
    • 監察方法;
    • 所用設備及校準詳情;
    • 監察的參數;
    • 監察位置(及深度);
    • 監察日期、時間、次數及持續時間;
  3. 影響因素的詳情,包括:
    • 該段期間在工地進行的主要活動(如有);
    • 該段期間的天氣狀況;
    • 可能影響結果的其他因素;
  4. 為每個監察參數及每次的基線數據統計分析,決定行動及限定水平;
  5. 納入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的修訂。
  1. 環境監察及審核定期和摘要報告

每次審核的調查結果須納入申請人擬備的環境監察及審核定期報告內。該報告至少須包括以下事項:

(*除非有重大修改,否則環境監察及審核手冊已包括的項目無須在每個環境監察及審核報告中重複。(如適用))

  1. 1至2頁的行政摘要;
  2. *基本的工程項目資料,包括進行工程項目的機構、計劃及管理架構以及該月所進行工程的概要;
  3. *環境監察及審核要求的簡略摘要,包括:
    • 所有監察參數;
    • 環境質素表現限值;
    • 事件及行動計劃;
    • 環評報告建議的環境緩解措施;
    • 合約文件訂明的環境規定。
  4. 就工程項目環評報告建議的環保、緩解及污染管制措施的執行情況提出意見,並在最新的執行時間表中簡述;
  5. *顯示工程項目範圍、任何易受環境影響受體以及監察和管制站位置的繪圖;
  6. 監察結果(硬複本及軟複本)及以下資料:
    • 監察方法;
    • 所用設備及校準詳情;
    • 監察的參數;
    • 監察位置(及深度);
    • 監察日期、時間、次數及持續時間;
  7. 用圖表顯示在過去4個報告周期內具代表性的監察站監察參數的趨勢,以解釋下列各項:
    • 該段期間在工地進行的主要活動;
    • 該段期間的天氣狀況;
    • 可能影響監察結果的其他因素;
  8. 有關不符合(超越)環境質素表現限值的摘要;
  9. 審視不符合規定的原因及影響,包括審視污染源及工作程序;
  10. 描述報告出現不合規及缺漏情況後採取的行動,以及就先前不合規情況採取的跟進程序;
  11. 就各媒體所收到的書面或口頭投訴作摘要記錄,包括投訴的位置及性質、因應投訴所作的聯絡及諮詢、採取的行動及跟進程序,以及投訴摘要;
  12. 就接獲的傳票通知書、違反環境保護/污染管制法例遭檢控的個案,以及糾正違例情況而採取的行動作摘要記錄;
  13. 預報未來3個月的施工計劃、預測影響及監察時間表;以及
  14. 就監察期給予的意見、建議及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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