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3. 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


3.1 環評研究概要列出環評研究的作用和目的、應予處理的環境課題所涵蓋範圍、須符合的環評研究規定,以及程序和報告上必要的規定。此外,有關概要可訂明環評研究須遵從的方法或方式,或環評研究須納入考慮的事宜。

3.2 在釐定須予處理的環境課題所涵蓋範圍時,署長須充分考慮附件3所列的因素、本技術備忘錄所載的其他指引及準則,以及下述用以限定環評研究涵蓋範圍的準則:

    (a) 課題涵蓋的範圍必須憑藉工程項目的類別、規模及地點,或因工程項目導致而可能產生的散發物、排放物、廢物、破壞、改變或環境變化;

    (b) 過往進行的相關環評及環境研究曾識別出這些與工程項目有關的課題,並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

    (c) 考慮中的課題於過往曾引起環境問題投訴;以及

    (d) 實際推行類似工程項目的經驗、科學研究或海外經驗顯示,工程項目可能會在某方面引起嚴重的環境效應。

3.3 環評研究概要須界定研究的作用、目的及詳細規定,並說明課題涵蓋的範圍、環境課題的時限,以及申請人進行環評研究所採用的框架,以符合本技術備忘錄所載的相關規定。研究概要可訂明進行評估在地理和時間方面的界限。

3.4 就《環評條例》附表2第 I 部第Q.1項所述的指定工程項目(即涉及部分或全部位於第Q.1項所述的環境易受破壞地區進行的工程項目)而言,倘若該項目並不屬《環評條例》附表2第A至P項所列的指定工程項目,環評研究概要只須列明有關評估及所提出的緩解措施以集中應對在環境易受破壞地區進行的工程項目對環境的影響。

3.5 環評研究概要可訂明與整個工程項目的綜合影響,或工程項目與鄰近現有、已落實及計劃中的發展項目所造成的累積影響有關的課題,但這些課題應限於與工程項目的環境可接受程度有關。這類評估須以進行評估當時所能掌握到的最詳盡資料為基礎。有關資料須為申請人可查閱得到的資料,或署長在環評研究概要內提供或提述的資料。

3.6 環評研究概要應限於未經證明符合本技術備忘錄所載相關指引或準則的課題,或對能否符合本技術備忘錄所載相關指引或準則有疑問的課題。

3.7 如有需要,署長可在環評研究概要訂明為妥善評估概要所列的若干課題而須採用的評估方法。

3.8 環評研究概要可涵蓋多於一個指定工程項目。申請人須在工程項目簡介內說明同一環評研究所涵蓋的指定工程項目數目和類別。

3.9 環評研究概要須列明研究概要的有效期。

3.10 署長須訂明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的數目,以及其他報告規定(包括須提交的附錄報告),以便申請人提交環評報告以供審批、公開展示、提交予環境諮詢委員會(如適用),以及將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存入登記冊。一般而言,申請人須免費提供環評報告、行政摘要、其他有關或附錄報告的數目如下:

    (a) 供署長及其他相關部門檢視環評報告-可能需要30份環評報告及50份行政摘要;

    (b) 供公眾查閱報告及將報告存入登記冊-可能需要40份環評報告及80份行政摘要;

    (c) 用作徵詢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可能需要20份環評報告及50份行政摘要;以及

    (d) 相關區議會或其他政府諮詢機構所需的報告數目。

3.11 只要有興趣的人士願意支付印製環評報告及行政摘要的全部費用,申請人須向他們提供額外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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