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6.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或 環 境 影 響 的 實 質 改 變


6.1 《環評條例》內關於“實質改變”的定義,應用於指定工程項目的實質改變。實質改變僅指導致不良環境影響的重大改變。原則上,倘若符合附件3載列的任何因素,同時可能違反附件4至10的準則,此類的環境影響會被視為不良影響。一般而言,如沒有採取額外緩解措施,下列情況下的改變會被視為指定工程項目的實質改變:

    (a) 工程項目的實際走線、布局或設計上的改變,可能對現有或計劃中的社群、具重要生態價值地方或文化遺產地點造成不良環境影響;

    (b) 導致填海或挖泥工程範圍擴大的實際改變,影響水流或水質,以致可能對具重要生態價值的地方造成不良影響,或干擾文化遺產地點;

    (c) 污染物散播或排放量或廢物產生量增加,可能違反本技術備忘錄所載的指引或準則;

    (d) 工程項目的處理量或規模增加而引致的實際增建或改建,可能違反本技術備忘錄所載的指引或準則;或

    (e) 導致要進行實際工程的改變,可能影響稀有、瀕危或受保護的物種、生態上具重要價值的生境或文化遺產地點。

6.2 已獲發環境許可證的指定工程項目,倘若在實施緩解措施後,仍可能超逾或違反該工程項目在環評報告(包括按照《環評條例》就該環評報告提交的相關文件)訂定的環保規定,則其環境影響會被視為有實質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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