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程 序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7. 簽 發 環 境 許 可 證


7.1 倘若涵蓋某項工程項目的環評報告已按照《環評條例》獲得有條件或無條件批准,署長會向申請人發出環境許可證。如按照《環評條例》第5(9)、5(10)或5(11)條的規定准許申請人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署長在下列情況下會批予環境許可證:

    (a) 申請人符合《環評條例》第5(12)條有關發出環境許可證的批准條件;以及

    (b) 申請人將會實施其所提述的已獲批准環評報告建議的緩解措施,或工程項目簡介所述的緩解措施。

7.2 署長決定對環境許可證施加條件時,會採用下列準則:

    (a) 工程項目簡介列出的緩解措施或已獲批准環評報告的結果及結論(視何者適用而定);

    (b) 批准環評報告的條件;

    (c) 批准直接申請環境許可證的條件;

    (d) 其他相關主管當局就本技術備忘錄第9段所列屬其權限範圍的事宜向署長提供的意見;或

    (e) 為符合本技術備忘錄所載相關指引、標準或準則所需的措施;以及 署長會遵照局長根據本技術備忘錄第10段所給予的意見行事。

7.3 此外,訂立條件時須依循下列原則:

    (a) 透過其他適用條例或規例施加的條件,通常無須加入依據《環評條例》發出的環境許可證內;

    (b) 除了其他適用條例所載的規定外,可依照相關主管當局的意見施加條件,但須依循《環評條例》第10(8)條行事。環評報告須載述充分理據證明有需要附加這些條件,以減少工程項目的累積影響,避免違反其他適用的條例或超逾按照本技術備忘錄所界定的任何適用準則、標準、指引或原則。

7.4 雖然就對工業邨進行環評研究的規定,須顧及對整個工業邨的整體環境影響,但對於《環評條例》列為指定工程項目的個別工廠的環評研究,香港科技園公司無須負責。至於發給香港科技園公司的環境許可證,署長不得訂立香港科技園公司控制範圍以外的條件。香港科技園公司擬實施的緩解措施須於環評報告內列明。對某工業邨的環境許可證訂立的條件,不得關乎個別工廠,並應只限於:

    (a) 工業邨的地盤平整、填海工程或基礎設施的建造;或

    (b) 由香港科技園公司單獨負責或於運作階段在該公司控制範圍內實施的緩解措施。

7.5 第7.4段訂明的原則及準則適用於其他同樣獲法律授權提供土地作多元私人發展的法定公司。

7.6 如拒絕批予環境許可證,只可按照《環評條例》及本技術備忘錄以環保理由而非土地用途理由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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