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架構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條 例 (第 499 章)

第 V 部 - 技 術 備 忘 錄

16. 技 術 備 忘 錄

  1. 局 長 可 發 出 就 下 述 事 項 列 出 原 則 、 程 序 、 指 引 、 規 定 及 準 則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 (由 1997 年 第 362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由 1999 年 第 78 號 第 7 條 修 訂)

    1. 工 程 項 目 簡 介 的 技 術 內 容 ;

    2.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概 要 或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的 技 術 內 容 ;

    3. 決 定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是 否 在 環 境 考 慮 方 面 屬 可 接 受 的 ;

    4. 決 定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是 否 符 合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研 究 概 要 的 規 定 ;

    5. 決 定 署 長 是 否 准 許 申 請 人 根 據 第 5(9)、 (10)或 (11)條 直 接 申 請 環 境 許 可 證 ;

    6. 解 決 環 境 影 響 研 究 概 要 和 環 境 影 響 評 估 報 告 在 內 容 上 的 衝 突 ;

    7. 採 納 其 他 主 管 當 局 的 意 見 ;

    8. 決 定 何 者 屬 環 境 影 響 的 實 質 改 變 、 增 加 或 更 改 或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的 實 質 改 變 、 增 建 或 改 建 ;

    9.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發 出 ;

    10. 為 指 定 工 程 項 目 施 加 環 境 監 察 與 審 核 規 定 , 作 為 環 境 許 可 證 的 條 件 。

  2. 技 術 備 忘 錄 可 規 定 或 授 權 署 長 依 循 局 長 的 意 見 。 (由 1997 年 第 362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由 1999 年 第 78 號 第 7 條 修 訂)

  3. 局 長 在 依 據 技 術 備 忘 錄 給 予 意 見 時 , 須 確 保 他 的 意 見 的 效 果 是 為 保 護 環 境 。(由 1997 年 第 362 號 法 律 公 告 修 訂 ﹔由 1999 年 第 78 號 第 7 條 修 訂)

  4. 當 就 第 5、 6、 8、 10、 12、 13及 14條 所 指 事 宜 作 出 決 定 時 , 署 長 須 以 所 有 適 用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為 指 引 。

  5. 技 術 備 忘 錄 須 在 憲 報 刊 登 , 並 須 在 刊 登 後 於 隨 後 的 一 次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提 交 該 局 省 覽 。 (由 2000 年 第 34 號 第 3 條 修 訂)

  6. 技 術 備 忘 錄 提 交 立 法 會 會 議 席 上 省 覽 後 , 立 法 會 可 藉 在 該 會 議 後 28天 期 間 屆 滿 前 舉 行 的 一 次 立 法 會 會 議 上 所 通 過 的 決 議 , 廢 除 該 技 術 備 忘 錄 。(由 2000 年 第 34 號 第 3 條 修 訂)

  7. 如 辯 論 期 的 屆 滿 日 期 若 非 因 本 款 規 定 則 原 應 是 ─

    1. 在 立 法 會 會 期 結 束 後 , 或 在 解 散 後 ; 但

    2. 在 立 法 會 下 一 會 期 的 第 二 次 會 議 日 或 該 日 之 前 ,(由 2000 年 第 34 號 第 3 條 修 訂)

    則 該 期 限 延 展 至 該 第 二 次 會 議 後 的 翌 日 , 並 在 該 翌 日 屆 滿 。

  8. 在 辯 論 期 屆 滿 前 , 立 法 會 可 藉 為 指 明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作 出 的 決 議 , 將 該 期 限 延 展 至 下 一 次 會 議 。(由 2000 年 第 34 號 第 3 條 修 訂)

  9. 立 法 會 按 照 本 條 通 過 的 決 議 , 須 在 通 過 決 議 的 14天 內 或 在 行 政 長 官 就 個 別 情 況 而 容 許 的 較 長 期 限 內 , 在 憲 報 刊 登 。(由 2000 年 第 34 號 第 3 條 修 訂)

  10. 根 據 本 條 發 出 的 技 術 備 忘 錄 , 須 自 該 技 術 備 忘 錄 的 立 法 會 辯 論 期 屆 滿 時 起 實 施 。(由 2000 年 第 34 號 第 3 條 修 訂)

  11. 在 本 條 中 , “ 會 議 ” (sitting)當 用 於 計 算 時 間 時 , 指 該 會 議 開 始 當 日 , 且 僅 包 括 有 附屬 法 例 列 於 議 事 程 序 表 內 的 會 議 。

  12. 技 術 備 忘 錄 並 非 附 屬 法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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