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垃圾是乱丢垃圾於海上,或弃置垃圾於岸边的人为活动所产生。若无合法权限或解释在香港水域或公众地方 (包括宪报公布的泳滩丶非宪报公布的海滩丶沿岸地区丶水道丶沟渠丶海岸公园丶海岸保护区丶避风塘等) 或在潮水相当可能会将废物冲入香港水域的地方弃置废物,或导致,或准许他人弃置废物 (若适用),即属违法 。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丶食物环境衞生署(食环署)丶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康文署)丶海事处丶香港警务处均获授权就海上或近岸弃置废物的罪行执法。违例者可被罚款$10,000至$50,000,及/或监禁6个月至1年。
政府已於2002年实施《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罪行)条例》,就轻微的公众地方洁净罪行(包括海上及近岸弃置废物)执法。公职人员可向违法者发出定额罚款通知书,罚款3,000元。
下表列出负责就海上及近岸弃置废物的执法部门及相关法例条文及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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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范围 (执法机构) |
罪行 | 最高刑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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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岸水域/海上/避风塘 (海事处) |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D条 | 罚款 10,000元及监禁6个月或罚款50,000元及监禁1年(注 1) |
| 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 (第570章) 第3(1)条 | 罚款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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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报公布的泳滩 (康乐及文化事务署) |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 BK章)第4(1)条 | 罚款25,000元及监禁6个月 |
| 《泳滩规例》(第132E章 ) 第 5及15条 | 罚款2,000元及监禁14天 | |
| 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 (第570章) 第3(1)条 | 罚款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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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公园/海岸保护区 (渔农自然护理署) |
《海岸公园及海岸保护区规例》(第476A章)第9(1)(C)条 | 罚款25,000元及监禁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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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宪报公布的海滩及沿岸地区 (食物环境衞生署) |
《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第132 BK章)第4(1)条 | 罚款25,000元及监禁6个月 |
| 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 (第570章) 第3(1)条 | 罚款3,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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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报公布/非宪报公布的泳滩 海岸公园/海岸保护区 沿岸地区 沿岸水域/海上/避风塘 (香港警务处) |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D条 |
罚款 10,000元及监禁6个月或罚款50,000元及监禁1年 (注 1) |
| 定额罚款《公众地方洁净及阻碍》条例 (第570章) 第3(1)条 | 罚款3,000元 |
(注 1) : 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D(1)条,违例者可处罚款$10,000及监禁6个月。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D(2)条,若所订的罪行是从船只丶地方或处所发生,则该船只的船东/船长/该地方或处所或其中发生罪行的所有人或占用人可处罚款$50,000及监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