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疗废物产生者的记录保存

运载记录

为监察医疗废物在托运期间的去向,持牌收集商必须将每次托运医疗废物所收集的废物数量,记录在一份“运载记录”上及加以确认,并向废物产生者提供该“运载记录”的副本(或以收据代替“运载记录”)。废物产生者把废物交给持牌收集商前,应先核对“运载记录”或收据上的资料,并保留“运载记录”或收据作为托运废物的记录。

持牌收集商将医疗废物送交持牌处置设施时,应把“运载记录”交给经营人核证,并取回该“运载记录”的核证副本以作记录。持牌收集商须保留“运载记录”和收据的副本,并在环保署要求时出示,以便查验。

废物产生者的记录保存

环保署可要求废物产生者出示废物托运或送交的记录,以便查验。有关记录可包括由持牌收集商签发出的“运载记录”或收据副本,或由收集站或持牌处置设施的经营人发出的废物送交收据。废物产生者须在托运/送交的日期起计,保留有关记录 12 个月。

此外,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就医疗废物“运载记录”提供不正确或有误导性的信息,即属犯罪,违反了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

大型医疗废物产生者的记录保存

运载记录

为监察医疗废物在托运期间的去向,持牌收集商必须将每次托运医疗废物所收集的废物数量,记录在一份“运载记录”上及加以确认,并向废物产生者提供该“运载记录”的副本(或以收据代替“运载记录”)。废物产生者把废物交给持牌收集商前,应先核对“运载记录”或收据上的资料,并保留“运载记录”或收据作为托运废物的记录。

持牌收集商将医疗废物送交持牌处置设施时,应把“运载记录”交给经营人核证,并取回该“运载记录”的核证副本以作记录。持牌收集商须保留“运载记录”和收据的副本,并在环保署要求时出示,以便查验。

废物产生者的记录保存

环保署可要求废物产生者出示废物托运或送交的记录,以便查验。有关记录可包括由持牌收集商签发出的“运载记录”或收据副本,或由收集站或持牌处置设施的经营人发出的废物送交收据。废物产生者须在托运/送交的日期起计,保留有关记录 12 个月。

此外,任何人明知或罔顾实情地就医疗废物“运载记录”提供不正确或有误导性的信息,即属犯罪,违反了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