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贮存

移送废物往场内贮存地方

  • 一般规定

    在医院的医疗废物容器经妥善密封和标识后,应移送往场内贮存设施暂时存放,以待收集。在移送废物的过程中,应谨慎处理废物容器,亦不应任由容器处于无人看管状态。

  • 在医院内移送医疗废物的手推车

    应以专用手推车在处所内移送医疗废物。手推车的设计和构造应按照下列规格:

    • 表面要平滑,没有粗糙或尖利的边缘(以免损坏医疗废物的包装);
    • 以防渗漏物料制造,并采用防漏设计,以围阻在移送途中可能溢出的废物;
    • 手推车应易于清洗和排水;以及
    • 应在整体设计上,可让废物袋及容器稳妥置于手推车内,并便利安全装卸及处理。

    每日工作结束时,应清洗手推车,并定期进行彻底消毒。

医疗废物的贮存

  • 提供场内贮存地方

    废物产生者应提供适当和足够的地方,在场内作暂时贮存医疗废物之用。贮存地方应接近医疗废物产生的源头,以尽量减省处理废物的工作和方便管理。

    贮存地方应最少有三面以围墙、间隔板或围栏围封,并坚稳竖立及固定在贮存地方上。图 2 显示贮存地方的其中一种间隔设计。视乎废物的产生量,亦可使用如图 3 显示的可以上锁的小型贮存柜。在许可情况下,贮存地方内的所有医疗废物均应存放在大型流动收集箱内。

    图 2: 医疗废物贮存地方的简图

    图 3: 医疗废物贮存柜的简图
  • 贮存地方的规格

    贮存地方的设计需视乎所涉及医疗废物的数量和类别。贮存地方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和规格:

    • 只用作贮存医疗废物;
    • 容量足以应付废物产生的数量和配合废物收集的次数;
    • 在入口或入口附近的垂直围墙外面展示警告标志,图 4 显示有关的警告标志;
    • 能保护废物的完整包装;
    • 能保护存放的废物容器不受天气(风、雨、水浸等)的影响;
    • 设有上盖和可上锁的门,以防止未经授权人士、动物、雀鸟进入,以及避免虫鼠滋生;
    • 设有足够的通风和照明装置;
    • 设置于有排水系统、坚硬不透水的地面上,并备有冲洗设施;或是采用可予以清洗和消毒及可上锁的贮存室或贮存柜;
    • 设置于远离楼宇通风系统的任何进气口的地方;
    • 不设在任何食品店铺或预备食物的邻近地方;以及
    • 尽量设在废物收集车辆可到达的地方。 
  • 医疗废物的冷藏

    可能会迅速腐坏的医疗废物(例如含有人体或动物组织的废物),应以冷藏方式贮存,以防止产生恶臭等滋扰。

  • 其他规定

    用作存放含有液体的医疗废物的贮存地方,应采用防漏设计,以围阻溢出的废物。假如出现废物溅溢的情况,应迅速将贮存地方彻底清洁和消毒。

    放置医疗废物于贮存地方时,不应挤压废物容器,以免损坏其包装。亦应尽量避免堆叠医疗废物袋,以免令其破损。

收集站

取得环保署署长授权的废物产生者,可以使用其产生医疗废物的处所(例如医院、诊所、医科化验所)作为“场内收集站”,提供暂时贮存地方,以接收该废物产生者在其他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或由其他小型废物产生者所送交的医疗废物。

拟设立场内收集站的废物产生者,必须取得环保署署长的授权,并遵从该授权内所列明的条款,详情可向环境保护署索取。授权管制的目的是要尽量减低收集站的运作对环境污染和对公众卫生可能构成的风险。

持牌收集商在其废物收集牌照内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亦可设立医疗废物收集站。该等收集站的运作,须符合牌照内所列明的规定。

把医疗废物从其他小型废物产生者的处所送交收集站的工作,须由医护专业人士根据工作守则的规定进行。经营场内收集站的废物产生者须核对和确定废物送交者的专业身分,亦须拟备一份废物送交记录,并向送交废物的人士发出该记录的副本。场内收集站的经营人须保存有关记录,并在环保署要求时出示,以便查验。

大型医疗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贮存

移送废物往场内贮存地方

医疗废物的贮存

收集站

取得环保署署长授权的废物产生者,可以使用其产生医疗废物的处所(例如医院、诊所、医科化验所)作为“场内收集站”,提供暂时贮存地方,以接收该废物产生者在其他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或由其他小型废物产生者所送交的医疗废物。

拟设立场内收集站的废物产生者,必须取得环保署署长的授权,并遵从该授权内所列明的条款,详情可向环境保护署索取。授权管制的目的是要尽量减低收集站的运作对环境污染和对公众卫生可能构成的风险。

持牌收集商在其废物收集牌照内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亦可设立医疗废物收集站。该等收集站的运作,须符合牌照内所列明的规定。

把医疗废物从其他小型废物产生者的处所送交收集站的工作,须由医护专业人士根据工作守则的规定进行。经营场内收集站的废物产生者须核对和确定废物送交者的专业身分,亦须拟备一份废物送交记录,并向送交废物的人士发出该记录的副本。场内收集站的经营人须保存有关记录,并在环保署要求时出示,以便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