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的收集和运送

寻找持牌医疗废物收集商

详情请按此。

收集服务

收集医疗废物然后运往持牌处置设施的工作,须由持牌收集商按照废物收集牌照内订明的规定进行,并须完全遵守规例的规定。

向废物产生者收集医疗废物时,应使用工作守则所订明的大型流动收集箱。持牌收集商应检查及确保废物容器已按本守则所订定的规定,适当包装、密封和标识,方可放入大型流动收集箱内。第 3 组的医疗废物(人体和动物组织)应放入专用大型流动收集箱内,而不得与其他组别的医疗废物混合存放。假如废物产生者(例如一些医院)已在贮存期间把医疗废物放入大型流动收集箱内,持牌收集商便应确保该等大型流动收集箱已稳妥关上和扣紧,并已经按照工作守则的规定标识后,才可接收。

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在收集废物时把医疗废物从一个大型流动收集箱转移至另一个大型流动收集箱。至于一些废物产生者的处所无法让大型流动收集箱进入,则可先用较小型的收集箱向这些废物产生者收集医疗废物,然后将废物转移至大型流动收集箱。该等转移操作须受废物收集牌照的条款及条件所规限。

收集次数

废物产生者和持牌收集商应根据医疗废物的性质和数量来议定收集的次数。为尽量减低医疗废物对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应避免长时间贮存医疗废物。表 2 列载不同组别的医疗废物收集次数的指引。

表 2:不同组别的医疗废物的收集次数

医疗废物组别 收集次数
第 1 组──经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每2星期一次*(1)
第 2 组──化验所废物 第 5 组──敷料 每日一次*
第 3 组──人体和动物组织 每日一次
(若贮存在摄氏5度以下,不少于每10日一次: 若贮存在摄氏0度以下,则每月一次)
第 4 组──传染性物料 每日一次
第 6 组──其他废物 与其他组别的医疗废物一并收集,或在可行情况下尽快收集
备注(1): 若处所只产生很少量废物。可因应情况减少收集次数

若处所只产生很少量废物,收集废物相隔的时间可以较长,第 1 组的废物,最长可以一个月收集一次;而第 2 及 5 组的废物,最长可以一星期收集一次。

医疗废物的运送

  • 大型流动收集箱

    收集医疗废物的大型流动收集箱是统一规格及由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提供。每个大型流动收集箱均印有“CLINICAL WASTE”和“医疗废物”的黑色中英文字样。而盛载需冷藏医疗废物的收集箱,则印有“CLINICAL WASTE FOR REFRIGERATION”和 “冷藏医疗废物”的中英文字样;所有收集箱均附有黑色的国际生物危害标志。盛载第 3 组的医疗废物的大型流动收集箱是黄色的。每个收集箱都附黑色的独立编号,以供识别和记录。

    大型流动收集箱都符合下列的规格:

    • 只用作贮存已包装好的医疗废物;
    • 有盖并可以扣紧;
    • 可防止内载物溅溢及雨水从盖子渗入;
    • 可防止虫鼠匿藏及医疗废物在边缘或缝隙积聚等;
    • 可供多次运送和重复使用;以及
    • 可易于以蒸气消毒或除污。

    应保持大型流动收集箱于良好状态和清洁卫生。大型流动收集箱在装卸医疗废物以外的时间,应盖好和扣紧。

  • 大型流动收集箱的装卸

    把大型流动收集箱装上或卸下收集车辆时,应小心谨慎。负责的员工应:

    具备所需的能力和受过适当的培训,并在监督及经授权的情况下执行是项职务;以及

    穿上适当的防护衣物,例如手套、工业安全鞋、围裙和口罩。

    持牌收集商应确保所有大型流动收集箱均已盖好和扣紧,才装上收集车辆。车辆载货间的门在进行装卸以外的时间,应稳固紧锁。

  • 收集车辆及船只

    运送大型流动收集箱时,应把收集箱盖好和扣紧。所有大型流动收集箱,无论是否载有废物,均应牢固在收集车辆内,以防在运送途中滑动或翻倒。

    以陆路运送医疗废物,应使用专用车辆,并遵守废物收集牌照的规定。用作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应具备以下特点:

    • 配备装卸大型流动收集箱的机械设备,以尽量减少人手操作和员工接触收集箱的机会;
    • 能确保大型流动收集箱在运送途中可以稳固在车厢内,并保持其在良好和卫生的状态;
    • 设有独立驾驶室的全密封式货车,或设有密封固定隔板把驾驶室与载货间永久分隔的单体式车辆;
    • 载货间设有足够通风及照明装置、有可以上锁的门、防溅溢,及可供彻底清洗和消毒;
    • 备有工具箱,以进行简单的修理;
    • 备有足够的安全设备、除污及清洁工具和物品以处理溅溢事故(例如个人防护衣物、备用胶袋和利器收集箱、消毒剂、粒状吸收剂、刷子、拖把、铲和水桶等);以及
    • 备有合适的通讯设备,例如流动电话,以便与处置设施经营人和环境保护署人员联络。

    车辆的前后部分应展示适当的警告牌,清楚显示车辆载有医疗废物。

    应在车辆上容易接触到的地方,放置最少一个容量不少于 2 公斤的干粉式手提灭火筒, 或其他不低于英国标准BSEN 3-7:2004 所界定的 5A 及 34B 级规格的同等防火级别的灭火筒。

    用于收集、搬移或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应 -

    • 保持在良好状态,能够在道路上安全使用,及每星期至少清洁一次;
    • 在车辆内发生溅溢事故或受到任何医疗废物污染后,立即彻底清洗和消毒;
    • 严禁运载食品或药物、或任何需要清洁卫生状态的物料;
    • 严禁运载医疗废物以外的其他物品,除非车辆已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以及
    • 严禁在运送医疗废物过程中,运载任何其他废物、物料或物品。

    载有医疗废物的车辆不应处于无人看管状态,除非车辆已妥善上锁,并安全停泊于偏远位置,例如远离公共道路和住宅的空地。

    运载大型流动收集箱的船只应备有适当的设施,以确保可以安全和稳妥存放及装卸收集箱。船只应具备与车辆相若的安全预防设施,并因应实际需要作出适当的改动。

    运载医疗废物的工作,应在曾接受培训的操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以确保废物得以安全妥善处理。

  • 由废物收集商把医疗废物送交至持牌处置设施

    持牌收集商须在收集废物产生者的医疗废物后 24 小时内,将该废物送交持牌处置设施。医疗废物由装上收集车辆至送抵持牌处置设施,应停留在同一车辆内。应避免把医疗废物由一部废物收集车辆转移至另一部废物收集车辆,除非在运送源自离岛的医疗废物时,需把废物从船只移送往车辆(或由车辆移送往船只),或在遇到意外或紧急情况下,又或在获得适当授权下。

    持牌收集商应事先与持牌处置设施的经营人联络,就废物的送交时间、数量、处理步骤及其他程序,作出适当的安排,以便接收该医疗废物。

    若持牌收集商不能在 24 小时内送交医疗废物,他须依照牌照的要求,在合理可行的时间内尽快通知环保署。在此情况下,持牌收集商应将废物保持在良好卫生的状态,以及防止让公众人士接触。应将第 3 组的废物冷藏在摄氏 5 度以下。持牌收集商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安排将该医疗废物送交持牌处置设施,并于其后向环保署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有关事件的资料,如涉及的废物量、收集日期、无法在收集后 24 小时内将废物送交持牌处置设施的原因、送交处置设施前的废物贮存方法及资料,和送交处置设施的日期。

医护专业人士自行送交医疗废物

本身是医护专业人士#的废物产生者可自行将医疗废物送交收集站或持牌处置设施,他们亦可指示属于医护专业人士的员工代表他们送交医疗废物。在这情况下送交医疗废物,必须先获发医疗废物产生者地点编码,出发前填好医疗废物运载记录。负责的医护专业人士应采取以下措施以符合法例规定:

  • 每次不可携带 5 公斤以上的医疗废物;
  • 不可以这种方式送交第 4 组的医疗废物;
  • 第1组的废物须放入能防刺穿、防破碎及防渗漏的容器内(例如:利器收集箱);
  • 其他组别的医疗废物须放入坚实物料制造、防潮及防漏的容器内,而该等容器在正常处理的情况下,不会被扯裂、撕开或破裂;
  • 须妥善包装医疗废物以防止溅溢,并按《医疗废物工作守则》附件C所载规格标识医疗废物容器;
  • 只可使用《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中所界定的私家车作为送交医疗废物的运输工具;
  • 须在 24 小时内将医疗废物直接送抵青衣的化学废物处理中心或获授权的收集站,并在送交途中不得让该医疗废物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以及
  • 带备足够及合适的急救用品,及清理溅溢医疗废物的适当用具(如备用红色袋和利器收集箱),以便应付溅溢,可参考《医疗废物工作守则》附件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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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护专业人士包括

详情记录在废物处置(医疗废物)(一般)规例内所列举的条例的定义。

## 私家车指经构造或经改装为只用作运载司机及不超过7名乘客及其个人财物的汽车,但不包括伤残者车辆、电单车、机动三轮车或的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