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医疗废物产生者记录的保存

法例要求废物产生者须把托运医疗废物给持牌医疗废物收集商或自行送交收集站或持牌处置设施的记录保留,并在环保署要求时出示,以便查验。为了有效地实施,医护人员,实验或相关产生者需保留由持牌收集商发出的“运载记录”内废物产生者副本 有关记录须包括下列各项资料:

  • 托运/送交的日期;
  • 托运/送交的医疗废物数量;
  • 送出医疗废物处所的地址;
  • 如托运废物,持牌收集商的名称;以及
  • 如自行送交收集站或持牌处置设施,送交废物者的姓名,及收集站或处置设施的名称及地址。

废物产生者须在托运/送交的日期起计,保留有关记录 12 个月。

医疗废物运载纪录
医疗废物运载纪录

小型医疗废物产生者记录的保存

法例要求废物产生者须把托运医疗废物给持牌医疗废物收集商或自行送交收集站或持牌处置设施的记录保留,并在环保署要求时出示,以便查验。为了有效地实施,医护人员,实验或相关产生者需保留由持牌收集商发出的“运载记录”内废物产生者副本 有关记录须包括下列各项资料:

废物产生者须在托运/送交的日期起计,保留有关记录 12 个月。

医疗废物运载纪录
医疗废物运载纪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