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的醫療廢物收集和運送

尋找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

詳情請按此。

收集服務

收集醫療廢物然後運往持牌處置設施的工作,須由持牌收集商按照廢物收集牌照內訂明的規定進行,並須完全遵守規例的規定。

向廢物產生者收集醫療廢物時,應使用工作守則所訂明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持牌收集商應檢查及確保廢物容器已按本守則所訂定的規定,適當包裝、密封和標識,方可放入大型流動收集箱內。第 3 組的醫療廢物(人體和動物組織)應放入專用大型流動收集箱內,而不得與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混合存放。假如廢物產生者(例如一些醫院)已在貯存期間把醫療廢物放入大型流動收集箱內,持牌收集商便應確保該等大型流動收集箱已穩妥關上和扣緊,並已經按照工作守則的規定標識後,才可接收。

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在收集廢物時把醫療廢物從一個大型流動收集箱轉移至另一個大型流動收集箱。至於一些廢物產生者的處所無法讓大型流動收集箱進入,則可先用較小型的收集箱向這些廢物產生者收集醫療廢物,然後將廢物轉移至大型流動收集箱。該等轉移操作須受廢物收集牌照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收集次數

廢物產生者和持牌收集商應根據醫療廢物的性質和數量來議定收集的次數。為盡量減低醫療廢物對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應避免長時間貯存醫療廢物。表 2 列載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收集次數的指引。

表 2: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的收集次數

醫療廢物組別 收集次數
第 1 組──經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每2星期一次*(1)
第 2 組──化驗所廢物
第 5 組──敷料
每日一次*(1)
第 3 組──人體和動物組織 每日一次
(若貯存在攝氏5度以下,不少於每10日一次: 若貯存在攝氏0度以下,則每月一次)
第 4 組──傳染性物料 每日一次
第 6 組──其他廢物 與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一併收集,或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收集
備註(1): 若處所只產生很少量廢物。可因應情況減少收集次數

若處所只產生很少量廢物,收集廢物相隔的時間可以較長,第 1 組的廢物,最長可以一個月收集一次;而第 2 及 5 組的廢物,最長可以一星期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的運送

  • 大型流動收集箱

    收集醫療廢物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是統一規格及由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提供。每個大型流動收集箱均印有「CLINICAL WASTE」和「醫療廢物」的黑色中英文字樣。而盛載需冷藏醫療廢物的收集箱,則印有「CLINICAL WASTE FOR REFRIGERATION」和 「冷藏醫療廢物」的中英文字樣;所有收集箱均附有黑色的國際生物危害標誌。盛載第 3 組的醫療廢物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是黃色的。每個收集箱都附黑色的獨立編號,以供識別和記錄。

    大型流動收集箱都符合下列的規格:

    • 只用作貯存已包裝好的醫療廢物;
    • 有蓋並可以扣緊;
    • 可防止內載物濺溢及雨水從蓋子滲入;
    • 可防止蟲鼠匿藏及醫療廢物在邊緣或縫隙積聚等;
    • 可供多次運送和重複使用;以及
    • 可易於以蒸氣消毒或除污。

    應保持大型流動收集箱於良好狀態和清潔衞生。大型流動收集箱在裝卸醫療廢物以外的時間,應蓋好和扣緊。

醫護專業人士自行送交醫療廢物

本身是醫護專業人士#的廢物產生者可自行將醫療廢物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他們亦可指示屬於醫護專業人士的員工代表他們送交醫療廢物。在這情況下送交醫療廢物,必須先獲發醫療廢物產生者地點編碼,出發前填好醫療廢物運載記錄。負責的醫護專業人士應採取以下措施以符合法例規定﹕

  • 每次不可攜帶 5 公斤以上的醫療廢物;
  • 不可以這種方式送交第 4 組的醫療廢物;
  • 第1组的廢物須放入能防刺穿、防破碎及防滲漏的容器内(例如:利器收集箱);
  • 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須放入堅實物料製造、防潮及防漏的容器內,而該等容器在正常處理的情況下,不會被扯裂、撕開或破裂;
  • 須妥善包裝醫療廢物以防止濺溢,並按《醫療廢物工作守則》附件C所載規格標識醫療廢物容器;
  • 只可使用《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所界定的私家車##作為送交醫療廢物的運輸工具;
  • 須在 24 小時內將醫療廢物直接送抵青衣的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或獲授權的收集站,並在送交途中不得讓該醫療廢物處於無人看管狀態;以及
  • 帶備足夠及合適的急救用品,及清理濺溢醫療廢物的適當用具(如備用紅色袋和利器收集箱),以便應付濺溢,可參考《醫療廢物工作守則》附件D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醫護專業人士包括

詳情記錄在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內所列舉的條例的定義。

## 私家車指經構造或經改裝為只用作運載司機及不超過7名乘客及其個人財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傷殘者車輛、電單車、機動三輪車或的士。

大型醫療廢物產生者的醫療廢物收集和運送

尋找持牌醫療廢物收集商

詳情請按此。

收集服務

收集醫療廢物然後運往持牌處置設施的工作,須由持牌收集商按照廢物收集牌照內訂明的規定進行,並須完全遵守規例的規定。

向廢物產生者收集醫療廢物時,應使用工作守則所訂明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持牌收集商應檢查及確保廢物容器已按本守則所訂定的規定,適當包裝、密封和標識,方可放入大型流動收集箱內。第 3 組的醫療廢物(人體和動物組織)應放入專用大型流動收集箱內,而不得與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混合存放。假如廢物產生者(例如一些醫院)已在貯存期間把醫療廢物放入大型流動收集箱內,持牌收集商便應確保該等大型流動收集箱已穩妥關上和扣緊,並已經按照工作守則的規定標識後,才可接收。

在一般情況下,不應在收集廢物時把醫療廢物從一個大型流動收集箱轉移至另一個大型流動收集箱。至於一些廢物產生者的處所無法讓大型流動收集箱進入,則可先用較小型的收集箱向這些廢物產生者收集醫療廢物,然後將廢物轉移至大型流動收集箱。該等轉移操作須受廢物收集牌照的條款及條件所規限。

收集次數

廢物產生者和持牌收集商應根據醫療廢物的性質和數量來議定收集的次數。為盡量減低醫療廢物對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應避免長時間貯存醫療廢物。表 2 列載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收集次數的指引。

表 2:不同組別的醫療廢物的收集次數

醫療廢物組別 收集次數
第 1 組──經使用或受污染利器 每2星期一次*(1)
第 2 組──化驗所廢物
第 5 組──敷料
每日一次*(1)
第 3 組──人體和動物組織 每日一次
(若貯存在攝氏5度以下,不少於每10日一次: 若貯存在攝氏0度以下,則每月一次)
第 4 組──傳染性物料 每日一次
第 6 組──其他廢物 與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一併收集,或在可行情況下盡快收集
備註(1): 若處所只產生很少量廢物。可因應情況減少收集次數

若處所只產生很少量廢物,收集廢物相隔的時間可以較長,第 1 組的廢物,最長可以一個月收集一次;而第 2 及 5 組的廢物,最長可以一星期收集一次。

醫療廢物的運送

應保持大型流動收集箱於良好狀態和清潔衞生。大型流動收集箱在裝卸醫療廢物以外的時間,應蓋好和扣緊。

醫護專業人士自行送交醫療廢物

本身是醫護專業人士#的廢物產生者可自行將醫療廢物送交收集站或持牌處置設施,他們亦可指示屬於醫護專業人士的員工代表他們送交醫療廢物。在這情況下送交醫療廢物,必須先獲發醫療廢物產生者地點編碼,出發前填好醫療廢物運載記錄。負責的醫護專業人士應採取以下措施以符合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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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護專業人士包括

詳情記錄在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內所列舉的條例的定義。

## 私家車指經構造或經改裝為只用作運載司機及不超過7名乘客及其個人財物的汽車,但不包括傷殘者車輛、電單車、機動三輪車或的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