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處置條例確立在香港醫療廢物的定義, 這亦給予醫護專業人士、護理員、化驗技術專家、研究學者和廢物處理者一個法例的基準,以便了解及遵從相關的法則。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第2條及附表8,醫療廢物是指含有與以下事宜有關連的情況下產生的任何物質、物體或東西的廢物:
並全部或部分屬於下列一個或多個組別所指明的物料:
經使用或已受任何其他組別的醫療廢物污染的針筒、針咀* 、藥筒、裝藥水小玻璃瓶及其他鋒利器具。
*針咀包括針灸所用的針。
化驗所的未經消毒的傳染體儲用培養物或傳染體培養物,以及源自牙科、醫科、獸醫或病理範疇的化驗所並且有潛在傳染性及可能嚴重危害健康的廢物。
註:「源自牙科、醫科、獸醫或病理範疇的化驗所並且有潛在傳染性及可能嚴重危害健康的廢物」指那些用於培養、轉移、接種或混合化驗所的傳染體儲用培養物或傳染體培養物而未經消毒的物料或工具,例子包括培養皿、樽、瓶、試管、吸移管、吸移管吸嘴、接種環及接種金屬線。
所有人體和動物組織、器官及身體部分,以及動物屍體,但不包括:
註:第3組的醫療廢物並不旨在包括一些不能從敷料等物品中完全分開的少量人體和動物組織。
源自被以下病原體感染的病人的傳染性物料:
任何受上述傳染性物料污染的物料,也被列為第4 組的廢物。
註:環保署署長可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修訂本組別所包括的病原體名單。
滴著血液、凝有血塊或含有自由流動血液的外科敷料、棉花球或所有其他廢物。
環保署署長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其他廢物,若他認為該等廢物:
由於醫療廢物可以傳染疾病,亦會導致割傷和被針頭剌傷,因此有潛在危害。如果處理不當,會對工作場地的員工、清潔工人、廢物處理者和巿民造成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