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醫療廢物收集商必須經環保署審批及獲發醫療廢物收集牌照,才可在香港營業。
根據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士未持有環保署發出的牌照而收集或移去醫療廢物,即屬違法。發牌制度的目的是監管 在香港的醫療廢物收集運作,以適當地保障社區健康及保護環境。
若你的公司計劃運作或開展醫療廢物收集、移去或運送至處置設施,你必須向環保署預先申領醫療廢物收集牌照。
請聯絡我們了解更多有關申請詳情。
運送大型流動收集箱時,應把收集箱蓋好和扣緊。所有大型流動收集箱,無論是否載有廢物,均應牢固在收集車輛內,以防在運送途中滑動或翻倒。
以陸路運送醫療廢物,應使用專用車輛,並遵守廢物收集牌照的規定。用作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應具備以下特點:
車輛的前後部分應展示適當的警告牌,清楚顯示車輛載有醫療廢物。
應在車輛上容易接觸到的地方,放置最少一個容量不少於 2 公斤的乾粉式手提滅火筒, 或經消防署許可的合適滅火筒。
用於收集、搬移或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應 -
載有醫療廢物的車輛不應處於無人看管狀態,除非車輛已妥善上鎖,並安全停泊於偏遠位置,例如遠離公共道路和住宅的空地。
運載大型流動收集箱的船隻應備有適當的設施,以確保可以安全和穩妥存放及裝卸收集箱。船隻應具備與車輛相若的安全預防設施,並因應實際需要作出適當的改動。
運載醫療廢物的工作,應在曾接受培訓的操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以確保廢物得以安全妥善處理。
持牌收集商須在收集廢物產生者的醫療廢物後 24 小時內,將該廢物送交持牌處置設施。醫療廢物由裝上收集車輛至送抵持牌處置設施,應停留在同一車輛內。應避免把醫療廢物由一部廢物收集車輛轉移至另一部廢物收集車輛,除非在運送源自離島的醫療廢物時,需把廢物從船隻移送往車輛(或由車輛移送往船隻),或在遇到意外或緊急情況下,又或在獲得適當授權下。
持牌收集商應事先與持牌處置設施的經營人聯絡,就廢物的送交時間、數量、處理步驟及其他程序,作出適當的安排,以便接收該醫療廢物。
收集醫療廢物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是統一規格及由化學廢物處理中心提供。每個大型流動收集箱均印有「CLINICAL WASTE」和「醫療廢物」的黑色中英文字樣。而盛載需冷藏醫療廢物的收集箱,則印有「CLINICAL WASTE FOR REFRIGERATION」和 「冷藏醫療廢物」的中英文字樣;所有收集箱均附有黑色的國際生物危害標誌。盛載第 3 組的醫療廢物的大型流動收集箱是黃色的。每個收集箱都附黑色的獨立編號,以供識別和記錄。
大型流動收集箱都符合下列的規格:
應保持大型流動收集箱於良好狀態和清潔衛生。大型流動收集箱在裝卸醫療廢物以外的時間,應蓋好和扣緊。
把大型流動收集箱裝上或卸下收集車輛時,應小心謹慎。負責的員工應:
持牌收集商應確保所有大型流動收集箱均已蓋好和扣緊,才裝上收集車輛。車輛載貨間的門在進行裝卸以外的時間,應穩固緊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