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於二零一一年八月開始實施,計劃包括控制及監管整個由生產到棄置醫療廢物的過程以及確保所有過程中的公眾安全和受到保護。
上述條例草案為推行醫療廢物管制計劃作準備,讓我們可以通過有效的廢物管理,提升本港的公共衞生水平。管制計劃包括五個主要環節:
法定規管詳情於《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訂定。
根據《醫療廢物管制計劃》,廢物產生者、廢物收集商和處置設施營辦商均需各司其責。
責任主要分兩方面:
在處理廢物方面,環保署制定了兩份工作守則,以供小型(例如: 私家診所) 和大型(例如:醫院) 醫療廢物產生者參考,具體就醫療廢物的分類、包裝、標識、存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提供指引。請即登入此網頁查閱詳情。
廢物產生者亦應以下列方法,妥善處置醫療廢物,履行己責:
廢物產生者必須保存廢物託運或送交的記錄, 保存期不可少於12個月, 並須應環保署人員 的要求下,隨時讓該署人員查閱。
註: 醫護專業人士,是指:
其釋義已在《廢物處置(醫療廢物)(一般)規例》中所提及的各項條例中定明。
醫療廢物收集商必須申領醫療廢物收集牌照,及須按牌照所載的條款及條件運作,並在收集廢物後的24小時內,把所收集的廢物送往持牌廢物處置設施處置。詳情請參閱相關工作守則。
如欲營辦醫療廢物處置服務,必須向環保署申領醫療廢物處置牌照,並須嚴格按照牌照所載的條款及條件營辦處置設施。
根據管制計劃,醫療廢物產生者(例如醫院和診所)須委托持牌收集商收集和運送醫療廢物到化學廢物處理中心(處理中心)處置。按用者自付原則,使用處理中心處置醫療廢物的人士,將須繳付相關的處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