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環境保護2006 第 1 章第 2 章第 3 章第 4 章第 5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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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

簡介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條例》( 第450 章) 在1994 年6 月通過後,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 下稱「環保基金」) 隨之成立,在同年8 月開始運作。條例( 第450 章) 第5 條規定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擔任環保基金的受託人,第7 條規定成立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

職權範圍

i. 審批由本地機構提出有關環保及保育事宜的教育、研究及技術示範項目及活動的撥款申請,以及社區廢物回收項目的撥款申請及其優先次序;及
ii. 向受託人建議每一項目的撥款金額。


策略目標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的主要目標是鼓勵公眾改變個人行為及生活方式,達至保護環境及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尤以達至以下效益:

  • 保護生物的多樣化,尤以海洋保育為要;
  • 改善空氣質素;
  • 減低噪音污染;
  • 改善水質;
  • 減少製造廢物,推廣減用、再用和循環再造的概念;及
  • 可持續地應用能源。

環境及自然保育基金委員會委員名單(2004年10月16日至2006年10月15日)

主席
龍炳頤教授, SBS, JP

委員
陳志明教授
蔡素玉議員, JP
劉智傑先生
劉嘉時女士
李宗德先生, BBS, JP
文暮良先生
曹王敏賢博士, BBS

當然委員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或其代表
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或其代表
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或其代表
環境保護署署長或其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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