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地球的臭氧層,香港於1989年7月制定《保護臭氧層條例》,以管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出口,藉此履行根據《1987年蒙特利爾議定書》及其修訂條文而承擔的國際責任。
1992年11月,就《蒙特利爾議定書》在哥本哈根舉行的會議上之修訂,通過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進度。因此本港亦制訂管制計劃,以確保能符合《蒙特利爾議定書》所訂的管制規定和時間表。
香港的消耗臭氧層物質配額和發牌制度,在淘汰這類物質方面已見成效。自1994年1月1日以來,本港已全面禁止進口哈龍供本地使用,並自1995年1月1日起,限制輸入甲基溴,只限供作本地檢疫和付運前用。此外,本港自1996年1月1日起更禁止輸入含氯氟烴(CFCs)、四氯化碳、含溴氟烴及1,1,1-三氯乙烷供本地使用,並同時開始管制含氯氟烴(HCFCs)的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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