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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
評估發展工程、計劃及策略可能引起的環境影響,並確保推行適當措施,避免可發生的污染問題,藉此防範環境污染。
8.1 相關發展在項目及策略性決策層面都應進行環境評估和規劃,並透過法律及行政手段確保這些工具應用於政府與私人發展項目,同時及早讓公眾提出意見。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 |
8.2 《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環評條例》)是監管指定工程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估的主要法律框架。《環評條例》早於1998年實施,迄今已有148宗環評項目獲得批准,成功保障150萬名市民和不少生態易受破壞的地點免受損害。此外,有41宗大型基建項目須採用三維環評工具顯示項目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擬採取的消減措施,令公眾更易瞭解。其中八宗項目已於2009年提交報告及上載網上環評報告資料庫。
8.3 專為從業人員編製的《環評條例》指引於2009年進行了檢討,加入新的作業方法及技術,例如使用紅外線攝影機進行生態基線資料調查等。經過諮詢百多間機構及獲得他們提供意見後,於2002年至2005年首次發出的指引,現正進行修改。
策略性環境評估(策略性環評) |
8.4 大型規劃及發展倡議項目須在決策早期進行策略性環評,藉此確定可能引致的重大環境問題及建議預防或緩減措施。「邊境禁區的土地規劃研究」是目前進行的主要策略性環評項目。2005年設立的策略性環境評估知識中心備有完成的策略性環評報告和一般的策略性環評資料,方便公眾使用策略性環評的資源。
8.5 政府轄下各決策局及部門必須在向政策委員會、行政會議、立法會的工務小組委員會及環境事務委員會等組織提交政策和計劃建議文件時,列明其建議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由環境保護署審閱。2009年,我們審閱了近300份撥款申請及政策建議。此外,政府部門亦須就有關建議進行可持續發展評估(另見「可持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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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請參閱 目標 ─ 我們的進展及2010年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