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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命:
在香港推動可持續發展。
9.1 政府根據可持續發展委員會的建議,確定優先處理的可持續發展議題。可持續發展委員會於2003年成立,推動本港的可持續發展,成員來自環保、社區、工商等界別,以及政府官員。委員會推行以持份者為導向並具相容性的公眾參與模式,透過社會參與過程進行對話和收集公眾的意見。2009年,委員會進行了新一輪名為「優化建築設計 締造可持續建築環境」的社會參與過程(另見「與持份者攜手合作」)。
9.2 委員會亦負責於各社區舉辦提高公眾可持續發展意識的活動,以及就審批向可持續發展基金所提出的申請提供意見。
9.3 政府還設有內部可持續發展評估制度,規定所有政府主要政策和計劃措施必須進行可持續發展評估,並在向政策委員會及/或行政會議提交的文件和適用的公眾諮詢文件中,列明評估的結果。2009年政府共處理了139宗可持續發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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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請參閱 目標 ─ 我們的進展及2010年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