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音 A A A

管制

現時,多種環境噪音均受法例管制。於1989年實施的《噪音管制條例》是管制噪音的主要條例。

如欲轉至介紹《噪音管制條例》的篇幅,請按此處

《噪音管制條例》、《民航(飛機噪音)條例》(請按此處瀏覽詳細內容)及《道路交通條例》(請按此處瀏覽詳細內容)訂有條文管制環境噪音,如下表所示:

現行的噪音管制法例
噪音源 法例 管制範圍 管制當局
一般建築工程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噪音管制(一般)規例》;《噪音管制(建築工程)規則》;《噪音管制(建築工程指定範圍)公告》

凡於公眾假期及晚上7:00時至翌晨7:00時,使用 (a) 機動設備作業者;及 (b) 於指定範圍進行某些高噪音工程,均需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方可進行。許可證由環境保護署署長按照兩份有關的法定技術備忘錄發出。 環境保護署署長及警務處處長
撞擊式打樁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噪音管制(一般)規例》;《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噪音管制(修訂)條例》

(a) 嚴禁在公眾假期及晚上7:00時至翌晨7:00時,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及 (b) 在其他時段進行撞擊式打樁工程,亦須取得建築噪音許可證方可進行。環境保護署署長將按照有關法定技術備忘錄簽發許可證。

環境保護署署長及警務處處長
工商業活動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噪音管制(一般)規例》;《噪音管制(上訴委員會)規例》
透過發出「消減噪音通知書」,管制工商業活動產生的噪音,包括通風系統噪音。環境保護署署長將按照有關法定技術備忘錄發出通知書。
環境保護署署長
鄰里活動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管制於 (a) 公眾假期及晚上11:00時至翌晨7:00時發出的滋擾性噪音;及(b) 全日管制某類滋擾性噪音源。
警務處處長
發出噪音的產品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手提撞擊式破碎機)規例》;《噪音管制(空氣壓縮機)規例》 管制進口、製造、供應及使用手提撞擊式破碎機和手提空氣壓縮機,規定這類高噪音建築設備必須符合嚴格的噪音標準,並須貼上環境保護署署長簽發的噪音標籤方可使用。
環境保護署署長及警務處處長
個別車輛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噪音管制(汽車)規例》;《道路交通(修訂)條例》 規定所有在香港首次登記的車輛(包括巴士、商用車輛、貨車及電單車)必須符合嚴格的噪音標準。 環境保護署署長及運輸署署長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 嚴禁任何未裝設滅音器,或配置曾改裝或功能不良滅音器的車輛在道路上行駛。 警務處處長及運輸署署長
交通管理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以環境理由管理交通。 運輸署署長
侵擾者警報系統 《噪音管制條例》(第400章)

(a) 規定安裝在樓宇內的防盜警鐘,不得響鬧超過15分鐘;及 (b) 除非車輛確實受到干擾,否則所有車輛防盜警報器一律不得響鬧,而觸發後的響鬧時間亦不得超過5分鐘。

警務處處長
飛機 《民航(飛機噪音)條例》(第312章);《民航(飛機噪音)(證明)規例》;《民航(飛機噪音)(飛機類別)公告》

(a) 規定所有亞音速狹體噴射機必須符合最嚴格的國際噪音標準,方可在香港升降;及 (b) 規定所有亞音速噴射機必須遵照國際民航公約規定程序領取證明書,方可在香港升降。

民航處處長
上述條例及規例的細則可從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找到,網址是 https://www.elegislation.gov.hk/

制定新的噪音管制法例

政府會繼續檢討,研究管制環境噪音的現有措施,是否足夠保護社群。近年,當局曾修訂《噪音管制條例》及相關的附屬規例,以提供更佳的保障。例如收緊《噪音管制(汽車)規例》所訂的噪音限度,以及明文規定公司管理層必須對公司所觸犯的噪音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