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安装或更改燃烧燃料设备的工业活动

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规定,凡安装或更改任何烟囱或火炉,而该等设备的燃料总耗用量超逾法定规限,有关人士事前须取得环境保护署批准。

本规例适用于燃料总耗用量超过下列规限的装置:

(a) 每小时25公升液体燃料;或

(b) 每小时35公斤固体燃料;或

(c) 每小时1150兆焦耳气体燃料。

申请办法:

 
i. 申请审批不需费用,但申请须在工程动工前不少于28天,及提交所需文件。
   
ii. 申请人应事先谘询合资格的工程师或认可人士,以便拟备申请文件。

所需文件:

 
iii. 申请必须连同由合资格工程师或认可人士就拟安装或更改的火炉、烘炉、烟囱或烟道所拟备的立视及平面图的图则。
   
iv. 申请人须在申请表内注明拟安装或更改的火炉、烘炉、烟囱或烟道的规格,包括以下:
 
   
(a) 拟采用的燃料种类、等级及数量;
   
(b) 火炉、烘炉、烟囱或烟道在每一段24小时期间内的预计操作时数;
   
(c) 自动或半自动控制器件的详细资料;
   
(d) 燃料耗用量及空气输入量调控的详细资料;
   
(e) 如安装或更改锅炉或其烟囱,须提供制造商所公布该锅炉的额定功率;
   
(f) 在有关处所内任何拟安装或现存烟囱的结构详情,包括其高度、横截面面积及建造物料;
   
(g) 如使用固体燃料,提供机械加添燃料器的详细资料;及
   
(h) 如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须提供喷燃器的详细资料。

除(f)项的规格须由认可人士拟备外,上述各项规格须由合资格工程师拟备。

 
v. 申请须送交环境保护署顾客服务枱
   

有关申请手续的详情,请参阅环保署的「空气污染管制(火炉、烘炉及烟囱)(安装及更改)规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