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与统计数字

在香港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为保护地球的臭氧层,香港于1989年7月制定《保护臭氧层条例》,以管制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藉此履行根据《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订条文而承担的国际责任。

1992年11月,就《蒙特利尔议定书》在哥本哈根举行的会议上之修订,通过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度。因此本港亦制订管制计划,以确保能符合《蒙特利尔议定书》所订的管制规定和时间表。

香港的消耗臭氧层物质配额和发牌制度,在淘汰这类物质方面已见成效。自1994年1月1日以来,本港已全面禁止进口哈龙供本地使用,并自1995年1月1日起,限制输入甲基溴,只限供作本地检疫和付运前用。此外,本港自1996年1月1日起更禁止输入氟氯化碳(CFCs)、四氯化碳、氟溴烃及1,1,1-三氯乙烷供本地使用,并同时开始管制氟氯烃(HCFCs)的进口。

2007年9月在蒙特利尔举行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对议定书的调整,加速淘汰氟氯烃(HCFCs)的时间表。于2010年1月1日起,将氟氯烃(HCFCs)的耗用量由下降65%改为下降75%。

根据《蒙特利尔议定书》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
 
氟氯化碳 (CFCs)   199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75%,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哈龙   199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四氯化碳   1995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85%,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1,1,1-三氯乙烷 (甲基氯仿)   199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50%,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氟氯烃
(HCFCs)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不得超越基本水平,
2004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35%,
2010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75%,
2015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90%,
2020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1]
 
    [1] 在2020年至2030年期间容许0.5%作维
       修及保养用途。有关需求将于2017年举行
       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会议作出检讨。
 
   
   
氟溴烃   1996年1月1日起耗用量下降100%
   
   
   
甲基溴   1995年1月1日起只限检疫和付运前使用

   

香港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耗用量



图片数据
返 回 首 页目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