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臭氧层

有关合并「进出口许可证」的常见问题

1. 合并许可证有何用途?

推出合并许可证旨在简化程序,利便经香港转运受管制物质。注册进出口商可选择根据程序申请有效期为60天的合并许可证,就转运货物同时申请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但附有全程空运提单的航空转运货物则除外。该等货物在转运期间会时刻留在香港国际机场的禁区,不受进出口签证规定管制。)


请按此处浏览合并进出口许可证表格范本 (pdf 格式)。

2. 合并许可证可否取代独立的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但凡受管制物质在转运时,其数量、品质和包装与进口时完全一样,同时有全程提单,便可使用合并许可证。否则,进出口商必须依循现行安排,分别申请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

3. 签发合并许可证收取多少费用?

一份合并许可证的费用为1,210元,较根据现行安排分别申请进口许可证和出口许可证合共所需的费用 (1,630元 )为低。

4. 在哪里可取得合并许可证表格?

合并进出口许可证表格在下列地址有售: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3楼1309室
工业贸易署
收款及表格出售处

(在柜台发售)

电话: 2398 5560

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
北角政府合署6楼626室
政府新闻处
刊物销售小组

电话: 2537 1910

5 如何提出申请?

如欲申请合并许可证,申请人可按范本填妥指定的申请表格,然后送交工业贸易署未经加工钻石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签证分组,地址为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工业贸易大楼16楼1604室。

就转运甲基溴,除须申请上述合并许可证外,同时亦须根据进出口条例申请进口证(表格 3)及出口证(表格 6)。

6. 如需合并许可证的其他资料,可在哪里取得?

有关合并许可证的查询,可向环境保护署或工业贸易署提出,地址和电话如下:

香港湾仔告士打道5号
税务大楼33楼
环境保护署
空气政策组
香港九龙城协调道3号
工业贸易大楼16楼1604室
工业贸易署
未经加工钻石及消耗臭氧层物质签证分组
电话: 2594 6261
           2594 6225
           2594 6234  
图文传真: 2827 8040
电邮: enquiry@epd.gov.hk
电话: 2398 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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