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规例」)第16H(2)款,自2026年4月27日起,监督批准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第2部分:工业涂料》 (GB 30981.2-2025) 规定的断定不含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的测试方法,可用以替代规例第16H(1) 款所提述的测试方法,以断定不含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防污涂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
就本通告而言,不含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防污涂料指同时符合规例中防污涂料定义,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标准中不含活性稀释剂的溶剂型涂料定义的受管制船舶涂料。
监督
[李瑞安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总区)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