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引与参考资料

废物进出口管制

良好的作业模式

废物进出口商

有意输入、输出或转口废纸的废物进出口商,请参考本署的相关指引。

输入、输出或转口附表6所载列其他废物以供循环再造的废物进出口商,亦应小心谨慎,采取各项合理的预防措施,确保不会在没有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受管制的废物装运。以下是我们建议废物进出口商应遵守的一些良好工作守则:

  1. 与废物供应商达成书面协议,订明装运数量及废物的品质,并且作出应变安排,在发现废物不合规格时,将废物交回供应商;
  2. 订明清楚废物的规格,确保装运的废物属于《废物处置条例》附表6的废物类别,并且未受污染;
  3. 查阅载货清单,以确定货柜内载有的废物种类;安排合资格的检查员在废物来源地进行独立的检查,确保装运的废物符合规格;在装运前,审阅检查报告,停止付运不符合《废物处置条例》规定的废物;
  4. 在所有船务文件中,清楚注明废物类别,并夹附详细的装箱单,避免含糊不明确废物名称的船运,例如废五金杂件、汽车组件或其他类似的含糊不明确废物名称。非法入口的受管制废物会被退回出口国;
  5. 确保在装运前,已为废物觅得适当的循环再造出路;
  6. 如涉及进口或出口旧电器及电子用品,应参阅环保署对此的进一步指引;及
  7. 除了收货人,处理废物运载的转运商 (没有拥有货权) ,就算只是在香港办理船务文件,也会在《废物处置条例》下被视作进口废物到香港的人士。因此,以上的良好作业模式是适用于所有收货人和转运商/货运代理行。根据《废物处置条例》,收货人和转运商/货运代理行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和作出一切应尽的努力,以避免违反《废物处置条例》的罪行。

 

[重要提示:参与非法装运废物可遭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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